銷售假冒墨水墨盒423萬元,一賣假團伙4人均獲刑
“名牌”墨盒只要15元?居然是假貨!
標簽齊全、做工精細,產(chǎn)品廣銷三省,靠著銷售假冒名牌墨盒,短短數(shù)月斂財上百萬。近日,上杭法院審結一起團伙大量銷售假冒品牌打印機墨水墨盒案,四名被告人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被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對三名從犯被告人適用緩刑,并處三百三十二萬元至二萬五千元不等的罰金。
案情回顧
2019年以來,被告人譚某林租用湖南省常德市安鄉(xiāng)縣內(nèi)一廠房,先后雇請被告人張某、張某香、吳某園等人將不正當渠道購進的愛普生、佳能品牌墨水墨盒進行分裝配貨,之后通過微信、物流等方式以每瓶8-15元不等的價格銷往福建、廣東、浙江等地。2020年7月29日,該售假據(jù)點被公安機關查獲,現(xiàn)場扣押尚未銷售的愛普生、佳能品牌墨水墨盒69410瓶,按實際銷售價格計64萬余元。經(jīng)統(tǒng)計,從2020年2月至7月間,被告人譚某林伙同張某、張某香、吳某園等人已向他人銷售愛普生、佳能品牌墨水墨盒金額共計423萬余元。經(jīng)鑒定,銷售和扣押的愛普生、佳能品牌墨水墨盒均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譚某林、張某、張某香、吳某園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達423萬余元,數(shù)額巨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屬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張某香、吳某園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譚某林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處刑罰并宣告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shù)罪并罰。綜合四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xiàn),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示
國家日益重視保護知識產(chǎn)權,不斷加大保護力度,運用法律手段嚴厲制裁、打擊假冒注冊商標違法犯罪行為,
保護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保障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商標管理秩序。若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大肆出售、牟取巨額非法利益,嚴重侵害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商標管理秩序,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在此奉勸心存僥幸者,切勿以身試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chǎn)權刑事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九條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被涂改、調(diào)換或者覆蓋的;
(二)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三)偽造、涂改商標注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
“名牌”墨盒只要15元?居然是假貨!
標簽齊全、做工精細,產(chǎn)品廣銷三省,靠著銷售假冒名牌墨盒,短短數(shù)月斂財上百萬。近日,上杭法院審結一起團伙大量銷售假冒品牌打印機墨水墨盒案,四名被告人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被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至二年不等的刑期,對三名從犯被告人適用緩刑,并處三百三十二萬元至二萬五千元不等的罰金。
案情回顧
2019年以來,被告人譚某林租用湖南省常德市安鄉(xiāng)縣內(nèi)一廠房,先后雇請被告人張某、張某香、吳某園等人將不正當渠道購進的愛普生、佳能品牌墨水墨盒進行分裝配貨,之后通過微信、物流等方式以每瓶8-15元不等的價格銷往福建、廣東、浙江等地。2020年7月29日,該售假據(jù)點被公安機關查獲,現(xiàn)場扣押尚未銷售的愛普生、佳能品牌墨水墨盒69410瓶,按實際銷售價格計64萬余元。經(jīng)統(tǒng)計,從2020年2月至7月間,被告人譚某林伙同張某、張某香、吳某園等人已向他人銷售愛普生、佳能品牌墨水墨盒金額共計423萬余元。經(jīng)鑒定,銷售和扣押的愛普生、佳能品牌墨水墨盒均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譚某林、張某、張某香、吳某園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而予以銷售,銷售金額達423萬余元,數(shù)額巨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屬共同犯罪。被告人張某、張某香、吳某園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譚某林因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判處刑罰并宣告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犯新罪,依法應當撤銷緩刑,實行數(shù)罪并罰。綜合四被告人的犯罪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和悔罪表現(xiàn),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示
國家日益重視保護知識產(chǎn)權,不斷加大保護力度,運用法律手段嚴厲制裁、打擊假冒注冊商標違法犯罪行為,
保護商標注冊人的商標專用權,保障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商標管理秩序。若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大肆出售、牟取巨額非法利益,嚴重侵害商標注冊人的合法權益和國家商標管理秩序,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在此奉勸心存僥幸者,切勿以身試法。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chǎn)權刑事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數(shù)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九條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銷售金額”,是指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明知”:
(一)知道自己銷售的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被涂改、調(diào)換或者覆蓋的;
(二)因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承擔過民事責任、又銷售同一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三)偽造、涂改商標注冊人授權文件或者知道該文件被偽造、涂改的;
(四)其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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