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售卷煙,又賣假煙!廣西賀州四男子被判刑
卷煙,作為一種特殊的專賣商品,受國家法律嚴格控制,想賣煙?沒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那可不行!
近日,賀州四名男子因非法銷售卷煙先后被昭平縣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法院審理查明:
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謝某甲及其兒子謝某乙在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批發(fā)許可證或其他煙草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明的情況下,向同樣未取得相關許可證明的謝某丁、謝某丙出售散支煙和假煙。由謝某丙、謝某丁將散支煙、假煙運至柳州市縣、岑溪市等地轉賣。
期間,謝某丙、謝某丁以微信轉賬的方式向謝某甲、謝某乙支付煙款共計140070元。謝某丙、謝某丁將以上購買的散支煙、假煙予以銷售,二人各分得12000元。
2021年5月26日,聯合執(zhí)法人員當場查獲從謝某甲、謝某乙處購進了散支煙,正準備外運販賣的謝某丁。之后,聯合執(zhí)法人員從謝某甲、謝某乙處共查獲煙絲2319千克、散支煙(無號牌)50千克,以及其他品牌香煙1600余條、激光打碼器、手工包裝機、小型卷煙機等工具。經檢驗,上述散支煙均為偽劣卷煙,其余煙草制品均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經賀州市煙草專賣局核價,從謝某丁駕駛的車上查獲的散支煙、假煙共價值139902元;從謝某甲、謝某乙處查獲煙絲、散支煙、假煙等共價值429309.65元。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謝某甲、謝某乙、謝某丙、謝某丁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在謝某甲與謝某乙的共同犯罪中,謝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謝某乙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在謝某丙與謝某丁的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法院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認罪悔罪表現,以非法經營罪對謝某甲、謝某乙、謝某丙、謝某丁作出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至二年及罰金十萬至二萬元不等的刑罰;同時繼續(xù)追繳四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以及被查獲的香煙及其它作案工具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規(guī)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專營、專賣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營香煙的行為,不僅違法犯罪,而且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廣大群眾也應注意,吸煙有害健康,來源不明、不合格的香煙更可能對人們的身體健康產生嚴重影響,所以消費者應通過正常渠道購買香煙。
卷煙,作為一種特殊的專賣商品,受國家法律嚴格控制,想賣煙?沒有《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那可不行!
近日,賀州四名男子因非法銷售卷煙先后被昭平縣人民法院判處刑罰。
法院審理查明:
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謝某甲及其兒子謝某乙在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批發(fā)許可證或其他煙草經營許可證等許可證明的情況下,向同樣未取得相關許可證明的謝某丁、謝某丙出售散支煙和假煙。由謝某丙、謝某丁將散支煙、假煙運至柳州市縣、岑溪市等地轉賣。
期間,謝某丙、謝某丁以微信轉賬的方式向謝某甲、謝某乙支付煙款共計140070元。謝某丙、謝某丁將以上購買的散支煙、假煙予以銷售,二人各分得12000元。
2021年5月26日,聯合執(zhí)法人員當場查獲從謝某甲、謝某乙處購進了散支煙,正準備外運販賣的謝某丁。之后,聯合執(zhí)法人員從謝某甲、謝某乙處共查獲煙絲2319千克、散支煙(無號牌)50千克,以及其他品牌香煙1600余條、激光打碼器、手工包裝機、小型卷煙機等工具。經檢驗,上述散支煙均為偽劣卷煙,其余煙草制品均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經賀州市煙草專賣局核價,從謝某丁駕駛的車上查獲的散支煙、假煙共價值139902元;從謝某甲、謝某乙處查獲煙絲、散支煙、假煙等共價值429309.65元。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謝某甲、謝某乙、謝某丙、謝某丁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在謝某甲與謝某乙的共同犯罪中,謝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謝某乙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在謝某丙與謝某丁的共同犯罪中,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
法院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認罪悔罪表現,以非法經營罪對謝某甲、謝某乙、謝某丙、謝某丁作出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至二年及罰金十萬至二萬元不等的刑罰;同時繼續(xù)追繳四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以及被查獲的香煙及其它作案工具予以沒收,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規(guī)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專營、專賣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國家對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銷售、進出口依法實行專賣管理,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營香煙的行為,不僅違法犯罪,而且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廣大群眾也應注意,吸煙有害健康,來源不明、不合格的香煙更可能對人們的身體健康產生嚴重影響,所以消費者應通過正常渠道購買香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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