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并三倍賠償!內蒙古破獲一起銷售假藥案
4月4日,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qū)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了解到,近日,自治區(qū)藥監(jiān)局第五檢查分局與巴彥淖爾市杭錦后旗公安局聯(lián)合偵辦的銷售假藥案,在杭錦后旗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并宣判,成為巴彥淖爾市首例銷售假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據介紹,2022年3月11日,群眾舉報杭錦后旗的王某中醫(yī)診所銷售的“麝香杜仲天麻丸”質量可疑。第五檢查分局在獲悉線索后,對該產品進行了調查研判,初步判斷該產品可能為假藥,并主動與公安部門聯(lián)系,對案件線索進行會商分析。2022年4月13日,第五檢查分局與公安部門聯(lián)合對涉案診所進行突擊檢查,當場查獲未銷售的麝香杜仲天麻丸、復方咳喘靈、筋骨疼消丸等涉案產品。隨即,第五檢查分局迅速協(xié)調聯(lián)系自治區(qū)藥品檢驗研究院對涉案產品進行檢驗,經檢驗,涉案產品均為假藥。公安部門根據藥品監(jiān)管部門出具的假藥認定意見依法將犯罪嫌疑人王某抓捕歸案。
經深入調查,王某在其經營的王某中醫(yī)診所內,為非法獲利,在明知是假藥的情況下,購進假的麝香杜仲天麻丸、筋骨疼消丸、復方咳喘靈共1880瓶,銷售1808瓶,尚未銷售的72瓶被依法扣押,涉案金額3萬余元。
2023年3月14日,巴彥淖爾市杭錦后旗人民法院對該案件依法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80000元;對被告人王某違法所得36160元依法予以追繳,上交國庫,對72瓶扣押假藥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王某須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公告召回已售出尚未使用的假藥并依法處置、在縣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王某須支付其銷售假藥價格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108480元。
4月4日,記者從內蒙古自治區(qū)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了解到,近日,自治區(qū)藥監(jiān)局第五檢查分局與巴彥淖爾市杭錦后旗公安局聯(lián)合偵辦的銷售假藥案,在杭錦后旗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并宣判,成為巴彥淖爾市首例銷售假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據介紹,2022年3月11日,群眾舉報杭錦后旗的王某中醫(yī)診所銷售的“麝香杜仲天麻丸”質量可疑。第五檢查分局在獲悉線索后,對該產品進行了調查研判,初步判斷該產品可能為假藥,并主動與公安部門聯(lián)系,對案件線索進行會商分析。2022年4月13日,第五檢查分局與公安部門聯(lián)合對涉案診所進行突擊檢查,當場查獲未銷售的麝香杜仲天麻丸、復方咳喘靈、筋骨疼消丸等涉案產品。隨即,第五檢查分局迅速協(xié)調聯(lián)系自治區(qū)藥品檢驗研究院對涉案產品進行檢驗,經檢驗,涉案產品均為假藥。公安部門根據藥品監(jiān)管部門出具的假藥認定意見依法將犯罪嫌疑人王某抓捕歸案。
經深入調查,王某在其經營的王某中醫(yī)診所內,為非法獲利,在明知是假藥的情況下,購進假的麝香杜仲天麻丸、筋骨疼消丸、復方咳喘靈共1880瓶,銷售1808瓶,尚未銷售的72瓶被依法扣押,涉案金額3萬余元。
2023年3月14日,巴彥淖爾市杭錦后旗人民法院對該案件依法公開審理并當庭宣判,被告人王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5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80000元;對被告人王某違法所得36160元依法予以追繳,上交國庫,對72瓶扣押假藥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王某須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公告召回已售出尚未使用的假藥并依法處置、在縣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王某須支付其銷售假藥價格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108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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