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生產僅售賣“山寨貨”是否侵權?法院這樣判
當下,“玩盲盒”已成為年輕人的一種時尚。尤其是一些較知名品牌的盲盒產品,曾一度成為年輕消費者爭相購買和收藏的“香饃饃”。一些商家從中嗅到了商機,購進了一批假冒產品擺在自家貨架上銷售。殊不知,這種售賣的背后隱藏著侵權風險。
日前,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知識產權侵權案件。
案情:銷售“山寨”泡泡瑪特后,被“正品”告了
北京泡泡瑪特文化創(chuàng)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泡泡瑪特公司)系“POP MART”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其經調查發(fā)現(xiàn),湖南某生鮮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某公司)未經許可,在超市中擅自銷售使用了與泡泡瑪特公司注冊商標相同/近似的商標的產品。
泡泡瑪特公司認為,湖南某公司的上述行為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侵害了自己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遂經公證取證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湖南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湖南某公司辯稱,自家銷售的盲盒是從某批發(fā)市場上進的貨,不是自己生產的。自己并不清楚里面到底是什么產品,是否侵權,是不是假貨。其認為,泡泡瑪特公司應該去查處源頭生產者。
法院經審理查明,泡泡瑪特公司對于該商標的注冊有效期限自2019年3月21日至2029年3月20日。其生產銷售的盲盒玩具經宣傳、推廣,系列商標在一些消費群體特別是年輕人當中形成了較高知名度。
經比對,湖南某公司銷售的普通小丑/彩色小丑以及星座十三款(帶隱藏)的兩款盲盒玩具,外包裝及玩具上均標識有泡泡瑪特公司的注冊商標。但包裝盒構造等與泡泡瑪特公司生產的同類商品明顯不同。
判決:銷售行為屬侵權,需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泡泡瑪特公司作為商標的注冊人,且該商標處于有效期內,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涉案商品標識與泡泡瑪特公司注冊商標外觀一致,該商品與泡泡瑪特公司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類別相同,構成同種商品上的相同商標。因此,涉案商品系侵害泡泡瑪特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商品,湖南某公司的銷售行為構成對泡泡瑪特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另外,湖南某公司作為一家經營范圍包括兒童玩具的商戶,其銷售的涉案商品價格與正品零售價格懸殊,其并未舉證證明其合理來源。且涉案商品上明確載明了總經銷商為泡泡瑪特公司,其在進貨時應提高注意義務,核實相關經銷商的授權文件,但其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自己采取了必要措施,故其存在主觀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湖南某公司侵權范圍、侵權行為性質、主觀過錯程度、經營規(guī)模、經營時間以及泡泡瑪特公司為維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湖南某公司賠償泡泡瑪特公司經濟損失4000元。
法官提醒: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yè)道德
現(xiàn)實生活中,不少銷售商認為自己并非“山寨”貨的生產者,不必承擔法律責任。然而,作為市場經濟活動的參與者與得利者,產品銷售者與生產者一樣,都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yè)道德,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破壞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除非能證明所售商品具有合法來源,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對此,法官建議:第一,在日常經營中,要從正規(guī)的廠家或者批發(fā)商處進貨,進貨時盡可能審查對方是否有生產或銷售相應商品的資質并取得相應的證明文件,如營業(yè)執(zhí)照、商標(著作權或專利)權利證明、獲得權利人許可生產或銷售的授權證明等。對于進貨單據、進貨發(fā)票及付款憑證等要妥善保管。第二,在知道自己被起訴時,應當及時到法院領取涉案應訴材料,并立即將涉嫌侵權的商品下架,停止銷售。第三,要加強對有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了解知識產權保護有關政策文件,盡可能避開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雷區(qū)。
那么,面對這些“山寨”貨,消費者又該怎么辦呢?
法官認為,消費者稍微大意就會識錯,這是固定思維導致的判斷性失誤。購物一定要到正規(guī)渠道,要擦亮眼睛,看清名稱標簽,切不可只圖便宜;要索要并妥善保管購物小票、發(fā)票等憑證,并適當保留產品包裝等。一旦發(fā)現(xiàn)自己誤購了“山寨”貨,可以與商家進行交涉,或者撥打12315舉報投訴。
當下,“玩盲盒”已成為年輕人的一種時尚。尤其是一些較知名品牌的盲盒產品,曾一度成為年輕消費者爭相購買和收藏的“香饃饃”。一些商家從中嗅到了商機,購進了一批假冒產品擺在自家貨架上銷售。殊不知,這種售賣的背后隱藏著侵權風險。
日前,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知識產權侵權案件。
案情:銷售“山寨”泡泡瑪特后,被“正品”告了
北京泡泡瑪特文化創(chuàng)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泡泡瑪特公司)系“POP MART”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其經調查發(fā)現(xiàn),湖南某生鮮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南某公司)未經許可,在超市中擅自銷售使用了與泡泡瑪特公司注冊商標相同/近似的商標的產品。
泡泡瑪特公司認為,湖南某公司的上述行為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侵害了自己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遂經公證取證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湖南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湖南某公司辯稱,自家銷售的盲盒是從某批發(fā)市場上進的貨,不是自己生產的。自己并不清楚里面到底是什么產品,是否侵權,是不是假貨。其認為,泡泡瑪特公司應該去查處源頭生產者。
法院經審理查明,泡泡瑪特公司對于該商標的注冊有效期限自2019年3月21日至2029年3月20日。其生產銷售的盲盒玩具經宣傳、推廣,系列商標在一些消費群體特別是年輕人當中形成了較高知名度。
經比對,湖南某公司銷售的普通小丑/彩色小丑以及星座十三款(帶隱藏)的兩款盲盒玩具,外包裝及玩具上均標識有泡泡瑪特公司的注冊商標。但包裝盒構造等與泡泡瑪特公司生產的同類商品明顯不同。
判決:銷售行為屬侵權,需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為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泡泡瑪特公司作為商標的注冊人,且該商標處于有效期內,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應受法律保護。涉案商品標識與泡泡瑪特公司注冊商標外觀一致,該商品與泡泡瑪特公司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類別相同,構成同種商品上的相同商標。因此,涉案商品系侵害泡泡瑪特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商品,湖南某公司的銷售行為構成對泡泡瑪特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另外,湖南某公司作為一家經營范圍包括兒童玩具的商戶,其銷售的涉案商品價格與正品零售價格懸殊,其并未舉證證明其合理來源。且涉案商品上明確載明了總經銷商為泡泡瑪特公司,其在進貨時應提高注意義務,核實相關經銷商的授權文件,但其并未提交證據證明自己采取了必要措施,故其存在主觀過錯,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和影響力,湖南某公司侵權范圍、侵權行為性質、主觀過錯程度、經營規(guī)模、經營時間以及泡泡瑪特公司為維權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湖南某公司賠償泡泡瑪特公司經濟損失4000元。
法官提醒: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yè)道德
現(xiàn)實生活中,不少銷售商認為自己并非“山寨”貨的生產者,不必承擔法律責任。然而,作為市場經濟活動的參與者與得利者,產品銷售者與生產者一樣,都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yè)道德,不得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破壞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除非能證明所售商品具有合法來源,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對此,法官建議:第一,在日常經營中,要從正規(guī)的廠家或者批發(fā)商處進貨,進貨時盡可能審查對方是否有生產或銷售相應商品的資質并取得相應的證明文件,如營業(yè)執(zhí)照、商標(著作權或專利)權利證明、獲得權利人許可生產或銷售的授權證明等。對于進貨單據、進貨發(fā)票及付款憑證等要妥善保管。第二,在知道自己被起訴時,應當及時到法院領取涉案應訴材料,并立即將涉嫌侵權的商品下架,停止銷售。第三,要加強對有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了解知識產權保護有關政策文件,盡可能避開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雷區(qū)。
那么,面對這些“山寨”貨,消費者又該怎么辦呢?
法官認為,消費者稍微大意就會識錯,這是固定思維導致的判斷性失誤。購物一定要到正規(guī)渠道,要擦亮眼睛,看清名稱標簽,切不可只圖便宜;要索要并妥善保管購物小票、發(fā)票等憑證,并適當保留產品包裝等。一旦發(fā)現(xiàn)自己誤購了“山寨”貨,可以與商家進行交涉,或者撥打12315舉報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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