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下發(fā)《國家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動植檢動字〔1995〕7號)
關于下發(fā)《國家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管理辦法》的通知
(動植檢動字〔1995〕7號)
北京、上海、天津、廣州動植物檢疫局:
現將《國家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管理辦法》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國家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
國家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國家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的管理工作,保證我國畜牧業(yè)生產和動物在隔離期間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他動植物檢疫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以下簡稱隔離場)是指由國家動植物檢疫局設立的,分別由天津、上海、北京、廣州動植物檢疫局負責管理的四個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
第三條 隔離場由國家動植物檢疫局統(tǒng)一安排使用。凡需使用隔離場的單位,提前三個月到國家動植物檢疫局辦理預定手續(xù)。報檢時,使用隔離場的單位須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預付50%的隔離場租用費。
第四條 不能在預定的時間使用隔離場,須重新辦理預定手續(xù);因故取消使用預定的隔離場,應及時通知國家動植物檢疫局。由于沒在預定時間使用隔離場造成的隔離場經濟損失,由預定使用單位承擔。
第五條 隔離場須保持、改善用于隔離動物的良好條件,設施完好,棚舍及場內環(huán)境清潔衛(wèi)生,隔離場內要做好滅鼠、防蚊、防蠅、防火、防盜、防毒等工作。
第六條 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同意的人員方可進入隔離場;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隔離區(qū);不準將場外與檢疫無關的任何動物帶入隔離場內。
第七條 隔離場使用前后,須用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消毒藥消毒三次,每次間隔三天,并做好消毒效果的檢測;同一隔離舍內,不得同時隔離兩批以上的動物,隔離舍兩次使用間隔時間至少30天。
第八條 動物及運輸工具須經消毒后方可進出隔離場;進入隔離場的飼草、飼料須應來自非疫區(qū)并經消毒處理;動物的包裝物和鋪墊材料須作無害化處理。
第九條 動物隔離期間的獸醫(yī)衛(wèi)生要求:
(一)飼養(yǎng)人員應做健康檢查,證明無結核、布病等人畜共患??;
(二)工作人員、飼養(yǎng)人員進出隔離區(qū),須淋浴、更衣、換鞋,經消毒池、消毒道出入;
(三)不準將生肉(包括臘肉、香腸、火腿)、骨、皮、毛等動物產品帶入隔離場內;
(四)定期清洗、消毒,保持畜體、棚舍清潔衛(wèi)生;
(五)未經隔離場檢疫人員同意,不得將生物制品帶入隔離場內,不得給動物施藥、治療;
(六)死亡動物、胎兒等須在隔離場內作無害化處理;種用動物產下的仔畜、奶等不得移出隔離區(qū);
(七)動物的糞便、墊料及污水須經無害化處理后方可排出隔離場外;
(八)未經隔離場檢疫人員同意,不得將隔離場內的物品帶出場。
第十條 隔離檢疫期間,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檢疫放行通知單》方能將檢疫合格的動物運出隔離場;不合格者,貨主須按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檢疫處理通知單》的要求并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監(jiān)督指導下進行處理。剩余的飼料、用過的工具等須作消毒處理后方可運出場外。
第十一條 每批動物隔離檢疫結束后,隔離場應及時將各種記錄、資料整理歸檔。
第十二條 隔離場內如發(fā)生重大疫情,必須立即徹底消毒,空場3個月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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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檢動字〔1995〕7號)
現將《國家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管理辦法》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國家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局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
國家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國家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的管理工作,保證我國畜牧業(yè)生產和動物在隔離期間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他動植物檢疫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以下簡稱隔離場)是指由國家動植物檢疫局設立的,分別由天津、上海、北京、廣州動植物檢疫局負責管理的四個進境動物隔離檢疫場。
第三條 隔離場由國家動植物檢疫局統(tǒng)一安排使用。凡需使用隔離場的單位,提前三個月到國家動植物檢疫局辦理預定手續(xù)。報檢時,使用隔離場的單位須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預付50%的隔離場租用費。
第四條 不能在預定的時間使用隔離場,須重新辦理預定手續(xù);因故取消使用預定的隔離場,應及時通知國家動植物檢疫局。由于沒在預定時間使用隔離場造成的隔離場經濟損失,由預定使用單位承擔。
第五條 隔離場須保持、改善用于隔離動物的良好條件,設施完好,棚舍及場內環(huán)境清潔衛(wèi)生,隔離場內要做好滅鼠、防蚊、防蠅、防火、防盜、防毒等工作。
第六條 經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同意的人員方可進入隔離場;嚴禁非工作人員進入隔離區(qū);不準將場外與檢疫無關的任何動物帶入隔離場內。
第七條 隔離場使用前后,須用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消毒藥消毒三次,每次間隔三天,并做好消毒效果的檢測;同一隔離舍內,不得同時隔離兩批以上的動物,隔離舍兩次使用間隔時間至少30天。
第八條 動物及運輸工具須經消毒后方可進出隔離場;進入隔離場的飼草、飼料須應來自非疫區(qū)并經消毒處理;動物的包裝物和鋪墊材料須作無害化處理。
第九條 動物隔離期間的獸醫(yī)衛(wèi)生要求:
(一)飼養(yǎng)人員應做健康檢查,證明無結核、布病等人畜共患??;
(二)工作人員、飼養(yǎng)人員進出隔離區(qū),須淋浴、更衣、換鞋,經消毒池、消毒道出入;
(三)不準將生肉(包括臘肉、香腸、火腿)、骨、皮、毛等動物產品帶入隔離場內;
(四)定期清洗、消毒,保持畜體、棚舍清潔衛(wèi)生;
(五)未經隔離場檢疫人員同意,不得將生物制品帶入隔離場內,不得給動物施藥、治療;
(六)死亡動物、胎兒等須在隔離場內作無害化處理;種用動物產下的仔畜、奶等不得移出隔離區(qū);
(七)動物的糞便、墊料及污水須經無害化處理后方可排出隔離場外;
(八)未經隔離場檢疫人員同意,不得將隔離場內的物品帶出場。
第十條 隔離檢疫期間,憑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檢疫放行通知單》方能將檢疫合格的動物運出隔離場;不合格者,貨主須按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出具的《檢疫處理通知單》的要求并在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的監(jiān)督指導下進行處理。剩余的飼料、用過的工具等須作消毒處理后方可運出場外。
第十一條 每批動物隔離檢疫結束后,隔離場應及時將各種記錄、資料整理歸檔。
第十二條 隔離場內如發(fā)生重大疫情,必須立即徹底消毒,空場3個月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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