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檢驗工作需要思考的問題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府有關部門下發(fā)的管理性文件中,將檢驗分為很多類,諸如:監(jiān)督檢驗(包括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抽查檢驗,定期監(jiān)督檢查檢驗、統(tǒng)一監(jiān)督檢查檢驗、市場商品質量監(jiān)督檢查檢驗、日常監(jiān)督檢查檢驗)、認證產品檢驗、發(fā)放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過去的評優(yōu)產品檢驗、質量分等分級檢驗、質量爭議產品的仲裁檢驗、采購驗貨檢驗、消費者委托檢驗、企業(yè)產品出廠檢驗等等。但是,對于質檢機構而言,無論那種檢驗都屬于委托檢驗范疇,只不過因委托方的地位、性質不同或與質檢機構的關系不同,有些檢驗用一種更能體現檢驗任務性質的表示方法而已。如對于依據標準化法設置和授權的質檢機構來說,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可以用"下達"表示"委托",其檢驗往往稱之謂監(jiān)督檢驗。而且這種檢驗沒有充分的理由不能推托,必須按時完成。再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為解決質量投訴,法院等為解決經濟糾紛中涉及的產品質量問題時的委托檢驗亦可稱之為仲裁檢驗。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相關經濟利益方法律意識的提高和消費者、用戶、企業(yè)自我保護意識的加強,使質檢機構除政府相關部門下達的檢驗任務外,其他委托檢驗任務逐漸增多,加之在一些經濟活動中,出現爭議到相關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或訴諸法院裁決,以求自身利益得以保護的逐漸增多。在這些糾紛的調解、裁決中,很多與相應產品的質量連在一起,于是質檢機構的仲裁性檢驗亦逐漸增多。上述情況表明,中國的檢驗市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在逐漸形成,也必將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不斷擴大。隨著我國加入WT0,中國的檢驗市場也會發(fā)生變化,WT0要求,不指定承擔商業(yè)檢驗的機構,商業(yè)檢驗需利用市場機制;不對合資檢驗機構的運行提出障礙性要求等。質檢機構如何適應變化了的情況,走入社會,走向市場,逐步從政府相關部門的附屬走向真正的中介機構行列,已成為質檢機構必須認真思考和逐步解決的課題。本文對已具備了相應的檢驗能力和條件的質檢機構,如何提高檢驗工作質量,以取得檢驗用戶的信賴,創(chuàng)造進入檢驗市場的自身條件,更好的為質量技術監(jiān)督服務,進而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談些粗淺看法。
一、檢驗樣品的抽取
樣品是檢驗的對象,如果樣品出了差錯,所有檢驗活動,可能成為無效勞動,由此導致的檢驗結論亦可能引起嚴重后果,這是稍有檢驗工作常識的人都會理解的。因此,除單件樣品和送樣檢驗,只需對樣品質量負責的以外,樣品的抽取是保證檢驗工作質量的第一關。
l、抽樣依據的選擇
目前,僅抽樣的國家標準就有幾十個之多,其中GB/T2828、GB/T2829是很多人所熟悉的。 也有很多產品在其相應產品標準中對抽樣方法、數量等作出了規(guī)定。這些標準,絕大多數適用于產品出廠檢驗、交貨或驗收檢驗。在很多情況下,監(jiān)督檢驗、委托檢驗也按上述標準抽取樣品。因此,選擇合適的抽樣依據是檢驗工作開始的第一步。一般情況,在相應的產品標準中已有抽樣規(guī)定的,在企業(yè)抽樣時,包括抽樣基數達到標準規(guī)定數額在生產企業(yè)外部抽樣,需以產品標準中的規(guī)定為準,不需再考慮其他的抽樣通用標準。但一些質檢機構在抽樣檢驗時,時有錯誤選用抽樣依據的情況。如一次某質檢機構在執(zhí)行國家監(jiān)督抽查任務時,依據GB/T2828抽查一類機械產品,抽樣基數為7臺~80多臺的幾家企業(yè),抽取的樣品都是3臺。顯然這個質檢機構不了解GB/T2828的適用范圍,也不了解CB/T2828規(guī)定的樣品數量的確定原則,即抽取樣品的多少,是隨樣品批基數的大小而變化的,即樣本不是一個固定數。該質檢機構誤認為GB/T2828適用于其所檢驗產品樣品的抽取。而取樣品數為"3",十有八、九是拍腦袋確定的。因此,需要抽樣的檢驗活動,必須選用適用的抽樣標準。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亦可按爭議雙方商定的抽樣方法和數量抽取樣品。
2、抽樣人員的選擇
首先,抽樣人員必須熟悉抽樣標準、抽樣方法、抽樣部位、抽樣數量等抽樣規(guī)定,能熟練使用抽樣工具;其次,抽樣人員要有責任心,有條件的質檢機構可將抽樣人員和檢驗人員分開;第三,抽樣人員不得少于2人。但在對質檢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中,單人抽樣,非本質檢機構的不相干人員抽樣,不熟悉抽樣要求人員的抽樣都曾發(fā)生。
3、抽樣單的設計和填寫
抽樣單是質檢機構出具檢驗報告的前題,也是監(jiān)督檢驗后處理的重要原始材料。其內容要力求完整,即有足夠的信息量,而且至少作到一類產品格式統(tǒng)一。因此每個質檢機構要十分重視抽樣單的設計,其基本信息應包括:
——產品名稱、商標、規(guī)格型號、出廠等級(必要時)、執(zhí)行標準號碼;
——生產企業(yè)名稱、地址、電話、郵編、電傳;
——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抽樣基數、抽樣數量、抽樣日期、抽樣地點;
——樣品編號(必要時);
——抽樣人員名稱、被抽樣企業(yè)質量負責人職務、名稱(簽字蓋章);
有些情況還需增加許可證號、認證號等或委托方要求的其他信息。如國家監(jiān)督抽查要求的企業(yè)性質、生產規(guī)模等。
抽樣單填寫要字跡工整、清楚、準確,所有項目要用全名,不能用簡稱、縮寫、俗名,以免引起誤解或給統(tǒng)計分析,特別是計算機的統(tǒng)計分析造成困難。過去這方面出現的問題較多,如某市××廠,有時有無"市"字可能是兩個企業(yè)。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在組織國家監(jiān)督抽查十周年紀念活動時,表彰10年中抽查無不合格產品又兩次以上抽查合格企業(yè)時,除由于企業(yè)更改名稱等因素外,由于企業(yè)名稱、產品名稱等填寫不規(guī)范、不完整,給計算機檢索造成很多困難,致使遺漏了個別符合要求的企業(yè),也使個別有抽查不合格產品的企業(yè)上了表彰名單。
4、樣品的抽取
選擇了合適的抽樣依據后,抽樣人員現場抽樣需注意下面幾個方面的問題:
(1)出示抽樣文件:抽樣人員到達抽樣地點進行抽樣,首先應向被抽檢方出具抽樣依據文件和抽樣人員身份證明文件。抽樣依據文件如抽樣檢驗介紹信,定期檢驗和統(tǒng)檢的任務書等文件等。抽樣人員身份證明要和抽樣依據文件一致,如抽樣介紹信中介紹的是國家××質檢中心×××人員的,不能出具××院、所的工作證,因為是××院、所的人員,不等于是隸屬該院的國家XX質檢中心的工作人員。
(2)隨機抽樣,除產品標準對抽樣有嚴格要求的外,需采用隨機抽樣方法。如按GB/T10111 ,利用隨機數骨子進行抽樣。不應人為的有意選擇那個或那部分產品。如選擇展品室的樣品、專門小樣品庫的樣品、以及未經出廠檢驗合格的樣品等。
(3)抽樣數量:需按抽樣依據規(guī)定抽取,既不能少,也不能多。需加倍抽樣的,要一次抽取,以免檢驗出現不合格樣品需做加倍檢驗時,沒有樣品可檢。但加倍檢驗樣品可封存在被檢企業(yè),需作加倍檢驗時再行調取,不需做加倍檢驗時,可減少樣品運輸及處理的工作量。需要注意的是抽樣數量不能隨意增加,特別是日用生活用品、消費品等。抽樣數量更不能少于規(guī)定要求,否則造成不能滿足檢驗要求或檢驗結果不能代表檢驗批質量水平,使整個檢驗活動成為無效勞動。過去在監(jiān)督檢驗甚至國家監(jiān)督抽查中都曾發(fā)現抽樣人員為達到抽檢企業(yè)數,企業(yè)沒有產品,在展品室抽樣,產品不夠減少抽樣,甚至沒有產品留下封條讓企業(yè)生產后送樣的情況,完全失去隨機抽樣的意義。
(4)樣品的密封
封樣是保證樣品真實性的措施,應引起重視。
首先應選擇合適的密封材料和方法。常用的密封手段有紙封、鉛封、漆封等。無論采取那種密封材料和方法,都應作到拆封后不能恢復原狀;其次,封樣部位應保證不破壞封樣材料不能取出樣品;再次密封被破壞或樣品被調換后應容易識別??傊?,樣品密封應避免出現前邊抽樣人員才走,后邊企業(yè)揭下封條調換樣品后用原封條封上,或只注意封上面和四周,企業(yè)翻轉包裝箱從底下換取樣品的情況發(fā)生。
二、檢驗依據的選擇
檢驗依據標準進行,似乎沒有什么可討論可研究的。事實上僅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處理質量投訴和對質檢機構的投訴就多次涉及到檢驗依據是否正確的問題,而且這方面問題有逐漸增多的趨勢。究其原因,主要是《標準化法》頒布后,絕大多數標準已轉化為推薦性標準,除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等強制性標準,企業(yè)必須執(zhí)行外,對于推薦性標準是否執(zhí)行,允許企業(yè)有所選擇。但一些質檢機構思想滯后,又對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非常熟悉。所以檢驗產品時,習慣性的選用了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其實這些質檢機構當時往往不掌握企業(yè)到底是執(zhí)行什么標準,有時會造成選用的檢驗依據和企業(yè)執(zhí)行的不符。對于這類錯誤,之所以未引起人們的重視或提出異議的不多,是由于許多人也和質檢人員一樣思想滯后,或由于不熟悉相應法律法規(guī),亦認為檢驗依據國家標準和行業(yè)(部)標準是天經地義的,不會出問題。但涉及到相關方的經濟利益或因產品有質量問題,對企業(yè)進行處理時,由于企業(yè)利益所在,認真起來,質檢機構錯誤選用檢驗依據的問題就會暴露出來。
如何選用檢驗依據,我認為下述原則是應考慮的:
1、選用強制性標準
產品屬于強制性標準調整范圍的,不管企業(yè)是否執(zhí)行,都應選用強制性標準檢驗。除非企業(yè)執(zhí)行的標準高于強制性標準,因為《標準化法》規(guī)定"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2、選用企業(yè)明示的標準
只要不屬于強制性標準調整范圍,企業(yè)聲稱執(zhí)行的國家推薦性標準、行業(yè)(部)標準、企業(yè)標準都應作為檢驗依據。
3、選用企業(yè)明示的生產依據,質量公示
在現實企業(yè)的生產活動中,企業(yè)未執(zhí)行相應的國標、行業(yè)(部)標準,又未按《標準化法》要求制定企業(yè)標準組織生產的情況是大量存在的。對這些企業(yè)違反《標準化法》規(guī)定的責任,屬于各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查處范圍。但涉及這些產品的檢驗,可以用企業(yè)明示的產品說明、廣告、合同、圖紙等進行檢驗。
4、企業(yè)研制新產品、改進產品,進行技術改造中涉及產品的檢驗依據的選用問題
由于這類產品往往技術尚不成熟,工藝工裝有時尚待不斷調整、改進,相關產品不成熟、未定性的較多。因此生產時沒有標準是可想而知的。對這類產品檢驗依據的選擇比較困難?!稑藴驶ā返?7條雖然作出了"企業(yè)研制新產品、改進產品、進行技術改造,應符合標準化要求"的規(guī)定,但"標準化要求"是什么,沒有具體規(guī)定,筆者認為這類產品檢驗依據可采用前邊1—3項選擇原則,特別是第3項原則。
5、產品標準更換期檢驗依據的選擇
任何一個產品標準,都不可能永遠使用下去。隨著技術進步,產品的更新換代、原材料的改變等,產品標準修訂是必然的,且修訂周期會越來越短。一般講,任何產品標準的出臺,都為生產企業(yè)預留了調整生產的準備時間。但是,由于標準印刷的滯后等原因,企業(yè),特別是中小企業(yè)得到標準修訂的信息較晚,拿到新標準時,往往新標準已經開始生效,再加上商品流通必然滯后于生產一段時間,給產品檢驗的委托者和質檢機構在一段時間內檢驗這些產品時選擇檢驗依據帶來一定困難。有關方對此應引起足夠的注意。
對這些產品,一般講應該選用產品生產時的有效標準,即新標準生效前生產的產品用老標準,過渡期按標準對過渡期的規(guī)定,新標準生效后生產的產品選用新標準檢驗。當然上面所指是強制性標準,對推薦性標準,企業(yè)未按其組織生產,對外宣稱也未執(zhí)行新標準的按一般選用檢驗標準原則對待。在現實當中,往往存在新標準已經生效,但市場上依據老標準生產的產品仍在流通,或因經濟糾紛、質量糾紛涉及的產品是在新標準生效前生產的。對這些產品檢驗不能用"現行有效標準"的概念對待,應該使用產品"生產時有效標準"概念來選用檢驗標準。當然,當用老標準生產的產品按規(guī)定已不允許在市場上流通時,如規(guī)定涉及的產品能滿足新標準要求仍可在市場上流通時,委托方明確要求用新標準檢驗按老標準生產的產品時,是可用新標準檢驗的。
6、檢驗方法的選擇
按照《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2條的規(guī)定"工業(yè)產品的設計、生產、試驗、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使用的方法","需要統(tǒng)一技術要求的,應當制訂標準"。因此,一般情況下,產品的檢驗方法應該是確定的,大多數情況也是唯一的,不存在選擇檢驗方法的問題,按標準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檢驗即可。但事實確不然。一是標準制訂不規(guī)范、不配套。特別是企業(yè)標準,由于編制標準人員水平的限制,標準編制規(guī)范知識的不足,造成很多企標水平低下,產品標準中沒有檢(試)驗方法、檢(試)驗方法不完善,或沒有和產品標準配套的專門檢驗方法的情況很多。二是有些產品的檢(試)驗方法不是唯一的。三是有些按廣告、說明書甚至合同進行的檢驗活動,沒有明確檢驗方法,致使質檢機構進行檢驗工作時,選擇檢驗方法標準成為必須考慮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首先,需了解生產企業(yè)出廠檢驗使用的方法,使質檢機構的檢驗方法和企業(yè)出廠檢驗方法一致。但是也有個別企業(yè),特別是少數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個體企業(yè)的產品出廠根本不作檢驗。當這些產品需要檢驗時,選用檢驗方法要聽取委托方意見,不能由質檢機構根據經驗拍板確定。當然質檢機構提出建議,取得委托方同意是允許的。
需要提出的是,各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為監(jiān)督產品質量,指令(或委托)質檢機構執(zhí)行監(jiān)督檢驗任務時,作為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的各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不可能熟悉所有監(jiān)督產品的標準等技術要求。各質檢機構在制訂檢驗方案時,檢驗依據的選擇要作到準確無誤,沒有把握時,需報請下達任務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商量確定。
再者,質檢機構接受工商、社團及消費者的委托檢驗任務時,由于他們之中有很多是不熟悉標準、檢驗等技術工作的,往往拿來產品要求質檢機構出具產品是否是合格的檢驗報告。在這種情況下,選用檢驗依據一定要特別慎重,除按上面提到的原則考慮外,檢驗依據一定要取得委托方的認可。當然建議是可提供給委托方的。
三、檢驗項目的確定
由于我國產品標準基本上是為企業(yè)生產服務,不以交貨驗收為主的生產型標準。因此,標準中涉及的檢驗項目較多。主要有出廠檢驗項目、型式試驗項目,甚至包括產品包裝、產品標識說明等需要檢查的項目,還有由于合同、廣告、產品說明等明示擔保引發(fā)的問題。所以,不同情況、不同要求的檢驗活動一般不要求上述的檢驗檢查項目都需進行,從而引出了檢驗項目確定問題。
1、檢驗項目確定原則
總體講按規(guī)定要求確定檢驗項目。何為規(guī)定要求,如出廠檢驗按出廠檢驗項目、型式試驗按型式試驗項目、監(jiān)督檢驗按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要求、驗貨檢驗按雙方合同規(guī)定要求、委托檢驗按委托方的要求等等。超出規(guī)定要求的,在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前提下,由有關方協商確定。
2、確定檢驗項目的單位和人員
一般講可以概括為"誰"要求或"誰"委托質檢機構進行檢驗,由"誰"確定檢驗項目。這里的"誰"既可以是××單位,如質量監(jiān)督部門、法院、工商部門、企業(yè)、驗貨單位等,也可以是個人消費者,需要指出的是,和選擇檢驗依據—樣,檢驗項目也不能由質檢機構自行確定,當然提出建議由委托方確定是可以的。
在確定檢驗項目時,發(fā)生問題最多的有兩個方面,一是質檢機構未同委托單位(人)協商,自行確定檢驗項目檢驗,或者曾口頭商委托單位,但在檢驗的資料檔案中未作記錄,即查不到委托方同意的檢驗項目的文字或簽字。這種情況,一旦有人對檢驗報告提出這方面異議,如果有錯,責任落在質檢機構。二是檢驗項目確定后,不經委托人同意隨意更改。我們在調研中多次發(fā)現一些質檢機構委托單、任務單、檢驗報告和原始記錄中的檢驗項目不一致,至少說明質檢機構的業(yè)務管理人員、檢驗人員和檢驗報告的編寫人員有隨意增減檢驗項目的情況,而三級審核都未引起注意,這是不應該的,也是不允許的。
四、檢驗委托書的設計
質檢機構除接受其設置和授權部門下達的檢驗任務外,承擔其他單位或部門的檢驗任務一般都需要填寫檢驗委托書。檢驗委托書實質上是質檢機構和檢驗委托方的一份經濟合同。因此,雙方的義務、責任都應在檢驗委托書上體現。現在比較常見的毛病,一是用委托函代替檢驗委托書。有時法院、一些社會團體組織等委托單位,送上一份"委托檢驗××產 品的簡單文字材料和相應產品,要求檢驗,檢驗必要的情況和要求,如檢驗依據、檢驗項目等,或沒有,或不全,而產品包裝、說明等相關材料也沒有或不全。這種情況極易造成前面二、三中所講檢驗依據、檢驗項目選用錯誤。二是質檢機構不向委托方明確完成檢驗任務的時間,造成委托方的無奈。
檢驗委托書的設計一般應包括下列信息:
委托檢驗產品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產品編號、出廠等級、商標、生產企業(yè)名稱、生產日期、生產批號;
檢驗委托方的名稱、地址、郵編、電話、電傳;
委托檢驗的依據、檢驗項目、樣品狀況;
需對批次產品質量負責的抽樣依據、抽樣方式(質檢機構單獨抽樣、相關方到場共同抽樣);
完成檢驗的時間要求;
檢驗費用數額、交付方式和時間;
違約責任;
委托方和質檢機構代表簽章、時間;
其他必要的信息。
五、檢驗結果的描述
1990年原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下發(fā)質檢機構審查認可、驗收細則。要求檢驗報告"格式統(tǒng)一、編寫規(guī)范、內容完整、數據判定準確、幅面整潔、字跡工整",并以附錄形式提出了"檢驗報告"格式。鑒于產品種類繁多,要求各不相同,當時只對檢驗報告封面、封2和首頁的格式、基本內容作了規(guī)定,但對各檢驗項目檢驗結果的表達方式未作統(tǒng)一規(guī)定。對檢驗結果的描述也未提出具體要求??偨Y質檢機構檢驗報告情況,采用下述檢驗結果的表達方式和描述是適宜的:
一般情況檢驗結果以表格方式表達為好,欄目內容包括:檢驗項目序號、檢驗項目名稱、檢驗依據要求內容及單位、檢驗結果、單項評價和備注。對需檢多臺套的,檢驗結果、單項評價欄需按樣品的編號分別填寫。
需要提請注意的,一是:"檢驗項目名稱"和"標準要求內容"必須完完全全按標準和規(guī)定的檢驗依據的檢驗項目名稱和標準要求內容填寫,不能用俗稱填寫,也不能縮減和增加檢驗依據要求內容或不規(guī)范填寫檢驗要求內容?,F在經常發(fā)現一些質檢機構的檢驗報告這方面很不規(guī)范;二是對一些不用數字而用文字表達檢驗結果的,檢驗結果的描述需和檢驗依據的要求相對應,且明確標出該項是否符合要求。曾發(fā)現個別質檢機構的檢驗報告中,標準要求"應有"的檢驗項目,"檢驗結果"欄亦填"應有",使人無法看出檢驗結果是"有"是"無"。
六、檢驗結論的描述
檢驗結論是質檢機構按照規(guī)定程序通過測量、檢查、試驗或度量并將結果與檢驗依據進行比較后,對被檢產品質量的綜合性評價。檢驗結論的描述必須準確、完整;用詞需科學、嚴謹;文字要簡明扼要。歸納起來,檢驗結論的描述需注意下面幾個方面的問題:
1、檢驗結論需與檢驗依據一致
對于質檢機構,這個問題本是不言而喻的,但翻閱一下檢驗報告,又會發(fā)現這方面的問題。國家××用品質檢中心,就曾因為用部標準檢驗,檢驗結論用企標判定,受到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的通報。需要注意的是,依據多個標準進行檢驗時,如被檢產品既執(zhí)行產品的性能標準,又執(zhí)行安全標準、衛(wèi)生標準時,或多功能產品執(zhí)行多種標準時,檢驗結論應體現多個標準的檢驗結果,不能僅寫"合格"、"不合格"了事。另外,檢驗結論不能加評論性意見,如,是否適用,宜于--,不宜于--等評價性意見。
2、不按標準進行全項檢驗時檢驗結論的描述
這種情況下,特別是監(jiān)督檢驗,往往只選擇標準中的重要項目檢驗時,檢驗結論的描述,應明確體現按××標準檢驗××項,所檢項目的質量情況。當不合格項目不多時,應明確寫出不合格項。如果不合格項涉及的是有關安全、健康等強制性要求項目,或產品標準中已明確規(guī)定不合格項可以給所檢產品下不合格結論的,亦可對產品下不合格結論。
同時要注意,檢驗結論中的檢驗項目,必須和任務書、檢驗委托單、原始記錄及檢驗報告首頁中的"檢驗項目"欄中填寫的項目一致。不一致時要有明確的說明。
3.檢驗結論需準確、嚴謹,不易引起誤解
由于我國的標準基本上是生產型標準而不是貿易型標準,所以大多數產品標準只有檢驗(分析、化驗、試驗)項目,而無判定是否合格的具體規(guī)定。另一方面有些產品標準對出廠等級有描述,如優(yōu)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或一等、二等、三等、等外品等分等規(guī)定。對前者如前所講,檢什么項目就什么項目、檢多少項目就多少項目給出評價性結論。對后者,有分等分級要求的,需給出產品等級評價,評價視檢驗項目,可對項目,也可對產品。在這方面,質檢機構容易忽視,出現問題。如有的質檢機構,甚至國家質檢中心承擔的國家監(jiān)督抽查任務,檢驗報告對有分等分級要求,而且產品也標有等級的,檢驗結論僅寫"合格"二字。使人不清楚產品是相對于"優(yōu)等品"、"一等品"的標準要求"合格",還是僅達到"合格品"標準要求。這種由于用詞不嚴謹,極易造成對產品質量水平的評價錯誤。
總之,檢驗結論是整個檢驗工作結束后對產品質量的總體評價,它既是生產企業(yè)的產品能否出廠,也是產品經營者能否接收產品以經營,既是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法院或其他執(zhí)法部門執(zhí)法的技術保障,又是消費者、用戶及其代表保護其權益的技術依據,這也是質檢機構自我保護所必須的。必須給予高度重視,不能出現錯誤。
七、樣品的接收、保管、流轉、處理
質檢機構審查認可(驗收)細則規(guī)定:"樣品應有存放倉庫,有專兼職人員管理樣品,無混散、流失或損壞",《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對檢驗樣品提出了下列要求:
1、實驗室必須有樣品的接受、處置、保護和保留或清除的程序。
2、實驗室必須有樣品識別方案,識別方案的設計和運作要保證樣品或記錄在其他文件中提及時,不會發(fā)生混淆。必要時這個方案需適用于樣品分組或樣品在實驗室內部或對外的傳輸(遞)。
3、接收樣品時,應記錄其狀態(tài),包括是否異樣或與相應的檢驗方法中所描述的標準狀態(tài)有所偏離。如果對樣品是否適用于檢驗有疑問,或樣品與提供的說明不符,或對要求的檢驗規(guī)定的不完全,應詢問委托方,要求進一步說明。(GB/T1548l)
4、實驗室應有文件化的程序或適當的措施以避免樣品在貯存、處置、準備和檢驗期間變質或損壞,并遵守隨樣品提供的任何有關說明書。如果樣品必須在特定環(huán)境下貯存或處置,則應對這些條件加以維持、監(jiān)控或記錄(如必要)。當樣品或其一部分須妥善保存時,實驗室應有安全儲存措施,以保持其狀態(tài)。(GB/T15481)
歸納起來,主要要求有樣品的接收、儲存保管、流轉處置的程序文件,并嚴格執(zhí)行,使樣品從接收到處置都有程序文件可依,始終處于受控狀態(tài),以滿足檢驗工作要求并保證檢驗工作質量。
質檢機構在檢驗樣品的管理上需注意下述幾方面:
1、樣品的管理程序文件要盡量完善,可操作易檢查
程序文件是樣品管理的具體要求,應將樣品從運輸接收到處理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函蓋在內,作到在符合審查認可細則和GB/T15481規(guī)定的前提下,可操作,易檢查,不能僅提原則要求。
2、樣品識別方案的編制要科學,易識別
樣品識別方案是保證樣品不混淆所必須的,質檢機構根據檢驗樣品種類的多少進行設計,樣品種類不多時,方案要力求簡單,好操作,易識別。涉及檢驗的產品種類多時,如現在的一些綜合性質檢所或大的實驗室,涉及幾百種產品,樣品識別方案的設計更需慎重。編制識別方案,既需考慮產品類別,又需考慮產品品種,既需考慮樣品易登記,又需考慮易在樣品上標示,既需考慮存放安排方法,又需考慮便于查找等等。
3、接收樣品需仔細檢查詳細記錄
樣品到達質檢機構后,需認真檢查封樣材料是否完好,封樣部位和數量是否和封樣要求一致,有無將樣品調換的可能,樣品狀態(tài)如何,有無損壞,并將檢查結果做必要的記錄。然后登記入庫。總之,使之滿足GB/T15481的要求。
4、當因檢驗任務時間要求緊,樣品不入庫,立即轉到檢驗室開始檢驗工作時,必須注意,一定要辦理接收入庫登記等手續(xù),否則容易造成樣品混淆,丟失。
八、檢驗檔案的管理
質檢機構審查認可細則規(guī)定檢驗報告存檔要將"原始記錄,抽樣記錄等有關資料與留存的檢驗報告一并存檔,保存期一般為三年"。
GB/T15481規(guī)定,"實驗室應有適合于自身具體情況并符合任何適用規(guī)章的記錄制度。所有的原始觀察記錄、計算和導出數據……檢驗證書副本、檢驗報告副本均應歸檔并保存適當期限……記錄應包括參與抽樣、樣品準備、檢驗人員的標識"。"所有記錄、證書、報告都應安全貯存,妥善保管"。
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歸檔內容需包括抽樣單、委托書、任務單、檢驗任務流程卡、檢驗的原始記錄、計算方法和導出的數據、檢驗報告等全部材料,且不得將上述材料分別存放。檔案的保存期按審查認可細則規(guī)定一般為三年。但可視情況適當延長或縮短,如涉及到質量糾紛的檢驗檔案,至少要保留到糾紛得以解決,再無任何方提出異議時,才能對檔案作出處理。
九、檢驗報告的簽發(fā)
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技監(jiān)監(jiān)(1990)34號文附錄5"檢驗報告"首頁要求,一份檢驗報告需要三級審核簽字才能發(fā)出。這三級包括主檢、審核、批準。
主檢:一般應為該產品檢驗的負責人,相當于科研工作中的課題組長。
審核:一般是指檢驗室負責審核的人員,可以是檢驗室的負責人,或特別規(guī)定的負責該檢驗室發(fā)出檢驗報告的審核人員。
批準:一般指質檢機構負責審核的人員,可以是質檢機構的業(yè)務負責人員,或特別規(guī)定的負責該質檢機構發(fā)出檢驗報告的審核批準人員。
應該指出的是,在質檢機構的崗位責任制度或程序文件中,對負有三級審核簽字權的崗位或人員應有明確的規(guī)定。
GB/T15481規(guī)定:(質量手冊和相關質量文件應包括)實驗室獲準簽字人的標識。國外實驗室的評審機構一般都存有被認可實驗室具有對外簽署檢驗報告人員的簽字備案資料,以便識別,如,IECEE評審CB實驗室也有此要求。
十、檢驗報告的有效性
檢驗報告的有效無效是對檢驗報告的使用者而言的。一般講,檢驗報告的使用者認可,檢驗報告即有效,不認可即無效;從國內看,《產品質量法》第26條、第27條規(guī)定產品生產者生產的產品要"符合產品或者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這里所指的"檢驗合格證明"是以產品出廠檢驗報告為基礎的。具有產品合格證明的產品,生產企業(yè)可銷,經營單位和用戶、消費者可買。換言之,生產企業(yè)的產品出廠檢驗報告,按《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在這些商業(yè)活動中是有效的。再如科研單位或生產企業(yè),在研制新產品、改進產品的過程中,有些試驗、檢驗自身不能做,找到其他具有相應檢驗、試驗能力的科研實驗室、質檢機構或其他企業(yè)進行檢驗、試驗,這些單位所出具的檢驗、試驗報告被使用了,這樣的檢驗、試驗報告也是有效的。
從國外看,國外絕大多數實驗室是從事商業(yè)性檢驗、試驗活動的。在那里,經銷單位為保證進貨質量,進貨前會委托一些實驗室做進貨檢驗,檢驗結果認為滿意再進貨。這些檢驗報告對委托方也是有效的。如果實驗室的驗貨檢驗報告被認為是不可靠的,該經銷商再不用這個實驗室,該實驗室也就失去了在檢驗市場的份額,甚至因無檢驗用戶而關門。
但是,在我們國家存在著什么樣的檢驗報告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所謂法律效力,指的是司法、準司法單位在裁決產品質量爭議時,檢驗報告是否有法律效力的問題,不應包括用于貿易出證,產品質量評估和成果鑒定等方面。理由很簡單,如前所述,《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有以出廠檢驗報告為基礎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即可出廠銷售,即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按《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已準于用于貿易結算出證了。
關于司法的法律效力問題,《標準化法》第19條規(guī)定"處理有關產品是否符合標準的爭議"以縣級以上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或授權的"檢驗機構的檢驗數據為準"。《產品質量法》第19條規(guī)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產品檢驗工作"。
《計量法》第22條規(guī)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從上述三部法律規(guī)定可以看出,在處理產品質量爭議時,具有法律效力的檢驗數據和報告必須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必須是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設置和授權的檢驗機構;二是這些機構的檢驗能力必須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考核合格,即通過審查認可和驗收;三是這些質檢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計量認證。三者缺一不可。當然,這里所指產品是《標準化法》、《質量法》、《計量法》調整范圍的產品。如藥品等則由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十一、檢驗報告的時效性
檢驗報告時效性問題的提出,是因為前幾年在處理產品質量爭議時,發(fā)現相關方提供的檢驗報告上標有"有效期X年"字樣。后有人咨詢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有無這方面的規(guī)定。我想有些質檢機構之所以存在這方面的問題,可能是為防止一些人和單位亂用質檢報告,參照生產許可證、認證規(guī)定有效期的辦法而采取的一種預防措施。熟不知,這正說明,我們一些同志弄錯了兩者的性質。生產許可證也好,產品認證也好,都是在審查企業(yè)具有連續(xù)穩(wěn)定生產相應產品的能力,產品又經檢驗合格后,給相應企業(yè)頒發(fā)證書,允許其在一定時間段內(有效期)生產許可證、認證產品,并可用許可證、認證標記、標志的作法,它是對企業(yè)一定時間段內生產能力的綜合評價活動。而檢驗是對樣品或樣品批產品的評價活動,檢驗報告對檢驗時的樣品或樣品批產品的質量應該是永遠有效的,不存在多長時間有效,過多長時間無效的問題。只不過當樣品狀態(tài)改變后,或樣品使用后檢驗報告自然失效而已。
十二、檢驗和鑒定
根據 GB/T6583—94
idtISO8402—94將檢驗定義為"對實體的一個或多個特性進行諸如測量、檢查、實驗或度量并將結果與規(guī)定要求進行比較,以確定每項特性合格情況所進行的活動"。對于上述定義,我理解為檢驗活動可以針對一個或多個特性,即我們通常所講的產品的一個或多個檢驗項目;二是檢驗可采用測量、檢查、試驗、度量多種方法,不能有人為的推斷、推理分析;三是檢驗結果需和規(guī)定要求進行比較,以確定其合格情況。而鑒定和檢驗的區(qū)別,我認為一是進行鑒定時,除可采用各種檢驗手段外,可以由有經驗的人員,根據勘驗調查檢驗結果進行推斷、推理分析,即檢驗活動必須以數據為根據,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數據說話,而鑒定則可根據足夠的數據和過去的經驗進行推斷、推理分析;二是檢驗結果需和已有的"規(guī)定要求進行比較"給出是否合格的結論;而鑒定則不一定有事先給出的"規(guī)定要求",鑒定結果本身可作為鑒定結論。因此,檢驗需以質檢機構名義出具檢驗報告。鑒定結論除需鑒定組織單位蓋章外,還需要有專家組成員的簽名。專家組成員可以是鑒定組織單位的人員,也可以是鑒定組織單位以外熟悉鑒定產品的專門人員。需要提及的是,當進行鑒定的產品屬爭議產品時,鑒定專家成員不能與爭議雙方有關系,最好是爭議雙方同意的人員,以保證鑒定結果的公正性。
十三、已用和維修后樣品的檢驗和鑒定
如前所述,由于我國的標準是生產型標準,適用于企業(yè)產品的生產和貿易的交貨驗收,不適用于其狀態(tài)有所改變的已用和維修后的產品(標準規(guī)定允許檢驗前進行調整的除外),但在質檢機構的檢驗活動中,經常遇到檢驗客戶委托進行的檢驗產品是已用過或經過維修的產品,過去仲裁性檢驗工作這種情況所占的比例較大。如何處理這類產品的檢驗、鑒定,我認為可以遵守下述原則:
l、在委托方同意檢驗結論只針對樣品質量現狀的情況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檢驗,這種檢驗結論需明確寫出被檢產品檢驗時的質量現狀是否符合檢驗標準,以免產品檢驗不合格時,據此得出產品出廠或交貨時不合格的結論。
2、當委托方要求對產品使用和維修前的質量狀況進行評價時,應采用質量鑒定的辦法,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出具質量鑒定報告。
3、當用鑒定程序仍不可能對產品的原質量狀況作出結論時,可以向檢驗客戶講清原因,不接受其檢驗、鑒定委托。
十四、檢驗工作的分包
鑒于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擬將CB/T15481作為質檢機構的基本條件,因此,其對檢驗工作分包的有關要求,質檢機構應予滿足。GB/T15481即ISO/IEC17025標準對檢驗工作的分包提出了如下要求:
1、當實驗室擬將特殊的檢驗或檢驗工作的一部分分包給另一個實驗室時,需以書面形式向客戶提出建議,并征得用戶的同意;
2、如果實驗室將工作分包出去時,必須分包給有能力的分包者。實驗室需保證并能證明它的分包者沒有問題;有能力完成所要求的工作,并滿足與本實驗室相同的要求;
3、實驗室需始終確保對分包者的能力負責,分包的實驗室應證明對分包的檢驗工作符合GB/T15481的要求;
4、實驗室需保有其使用的所有分包者的名錄和對分包者及分包檢驗工作的評審記錄;
5、如果檢驗報告含有分包者進行的檢驗結果,對這些結果,必須明確標明。
國家質檢中心和質檢站的審查認可細則3.1款則規(guī)定:對其授權檢驗產品的儀器設備配備率原則上要求100%,特殊情況,比如價值很高,利用率很低,可以借用或利用其他單位的儀器設備,但必須滿足科學性、公正性要求,并用合同方式確定。而對質檢所驗收則要求,自檢項目80%以上才可以按產品列項。采用分包的項目所用儀器設備和對質檢所儀器設備的要求一樣。
從上述規(guī)定,我理解檢驗工作分包應注意幾個方面:
一是:分包檢驗應是特殊檢驗或檢驗的一部分。所謂特殊檢驗,如國家質檢中心或質檢站審查認可細則要求的,需檢驗的項目所用的儀器設備很貴,利用率很低,如果配備則很不經濟。在這種情況下,利用合同方式用其他單位的儀器設備:所謂檢驗工作的一部分,是不能將自己不能檢或只能檢很少一部分,將全部或大部分檢驗項目的檢驗工作分包出去,搞皮包公司式的檢驗。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規(guī)定質檢所對一種產品80%以上項目能自檢才能以產品列項,即是這個意思。換句話說,對一種產品而言,分包檢驗項目最多不得超過20%。
二是:分包者必須具備分包檢驗項目的能力,即滿足GB/T15481和國家相關規(guī)定要求, 而且這種能力必須得到證明。也就是說質檢機構應有分包者符合相關要求的資料,包括人員、儀器設備、管理等各個方面。
三是:使用分包者進行檢驗工作需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并在檢驗報告中注明那些數據是來自分包者。我們的質檢機構在這方面存在問題較多,應引起注意。
總之,檢驗工作的分包不能采用皮包公司式的方式,且質檢機構必須對分包檢驗質量負責。過去由于分包檢驗出現問題,造成質檢機構敗訴,陪付經濟損失的情況不能再度發(fā)生。
以上十四方面的問題是總結多年對質檢機構管理中的一些經驗的認識和看法,有些認識不一定正確,此文可以說是拋磚引玉,和同行共同探討。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府有關部門下發(fā)的管理性文件中,將檢驗分為很多類,諸如:監(jiān)督檢驗(包括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抽查檢驗,定期監(jiān)督檢查檢驗、統(tǒng)一監(jiān)督檢查檢驗、市場商品質量監(jiān)督檢查檢驗、日常監(jiān)督檢查檢驗)、認證產品檢驗、發(fā)放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過去的評優(yōu)產品檢驗、質量分等分級檢驗、質量爭議產品的仲裁檢驗、采購驗貨檢驗、消費者委托檢驗、企業(yè)產品出廠檢驗等等。但是,對于質檢機構而言,無論那種檢驗都屬于委托檢驗范疇,只不過因委托方的地位、性質不同或與質檢機構的關系不同,有些檢驗用一種更能體現檢驗任務性質的表示方法而已。如對于依據標準化法設置和授權的質檢機構來說,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可以用"下達"表示"委托",其檢驗往往稱之謂監(jiān)督檢驗。而且這種檢驗沒有充分的理由不能推托,必須按時完成。再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為解決質量投訴,法院等為解決經濟糾紛中涉及的產品質量問題時的委托檢驗亦可稱之為仲裁檢驗。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相關經濟利益方法律意識的提高和消費者、用戶、企業(yè)自我保護意識的加強,使質檢機構除政府相關部門下達的檢驗任務外,其他委托檢驗任務逐漸增多,加之在一些經濟活動中,出現爭議到相關監(jiān)督管理部門投訴或訴諸法院裁決,以求自身利益得以保護的逐漸增多。在這些糾紛的調解、裁決中,很多與相應產品的質量連在一起,于是質檢機構的仲裁性檢驗亦逐漸增多。上述情況表明,中國的檢驗市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在逐漸形成,也必將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不斷擴大。隨著我國加入WT0,中國的檢驗市場也會發(fā)生變化,WT0要求,不指定承擔商業(yè)檢驗的機構,商業(yè)檢驗需利用市場機制;不對合資檢驗機構的運行提出障礙性要求等。質檢機構如何適應變化了的情況,走入社會,走向市場,逐步從政府相關部門的附屬走向真正的中介機構行列,已成為質檢機構必須認真思考和逐步解決的課題。本文對已具備了相應的檢驗能力和條件的質檢機構,如何提高檢驗工作質量,以取得檢驗用戶的信賴,創(chuàng)造進入檢驗市場的自身條件,更好的為質量技術監(jiān)督服務,進而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談些粗淺看法。
一、檢驗樣品的抽取
樣品是檢驗的對象,如果樣品出了差錯,所有檢驗活動,可能成為無效勞動,由此導致的檢驗結論亦可能引起嚴重后果,這是稍有檢驗工作常識的人都會理解的。因此,除單件樣品和送樣檢驗,只需對樣品質量負責的以外,樣品的抽取是保證檢驗工作質量的第一關。
l、抽樣依據的選擇
目前,僅抽樣的國家標準就有幾十個之多,其中GB/T2828、GB/T2829是很多人所熟悉的。 也有很多產品在其相應產品標準中對抽樣方法、數量等作出了規(guī)定。這些標準,絕大多數適用于產品出廠檢驗、交貨或驗收檢驗。在很多情況下,監(jiān)督檢驗、委托檢驗也按上述標準抽取樣品。因此,選擇合適的抽樣依據是檢驗工作開始的第一步。一般情況,在相應的產品標準中已有抽樣規(guī)定的,在企業(yè)抽樣時,包括抽樣基數達到標準規(guī)定數額在生產企業(yè)外部抽樣,需以產品標準中的規(guī)定為準,不需再考慮其他的抽樣通用標準。但一些質檢機構在抽樣檢驗時,時有錯誤選用抽樣依據的情況。如一次某質檢機構在執(zhí)行國家監(jiān)督抽查任務時,依據GB/T2828抽查一類機械產品,抽樣基數為7臺~80多臺的幾家企業(yè),抽取的樣品都是3臺。顯然這個質檢機構不了解GB/T2828的適用范圍,也不了解CB/T2828規(guī)定的樣品數量的確定原則,即抽取樣品的多少,是隨樣品批基數的大小而變化的,即樣本不是一個固定數。該質檢機構誤認為GB/T2828適用于其所檢驗產品樣品的抽取。而取樣品數為"3",十有八、九是拍腦袋確定的。因此,需要抽樣的檢驗活動,必須選用適用的抽樣標準。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亦可按爭議雙方商定的抽樣方法和數量抽取樣品。
2、抽樣人員的選擇
首先,抽樣人員必須熟悉抽樣標準、抽樣方法、抽樣部位、抽樣數量等抽樣規(guī)定,能熟練使用抽樣工具;其次,抽樣人員要有責任心,有條件的質檢機構可將抽樣人員和檢驗人員分開;第三,抽樣人員不得少于2人。但在對質檢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中,單人抽樣,非本質檢機構的不相干人員抽樣,不熟悉抽樣要求人員的抽樣都曾發(fā)生。
3、抽樣單的設計和填寫
抽樣單是質檢機構出具檢驗報告的前題,也是監(jiān)督檢驗后處理的重要原始材料。其內容要力求完整,即有足夠的信息量,而且至少作到一類產品格式統(tǒng)一。因此每個質檢機構要十分重視抽樣單的設計,其基本信息應包括:
——產品名稱、商標、規(guī)格型號、出廠等級(必要時)、執(zhí)行標準號碼;
——生產企業(yè)名稱、地址、電話、郵編、電傳;
——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抽樣基數、抽樣數量、抽樣日期、抽樣地點;
——樣品編號(必要時);
——抽樣人員名稱、被抽樣企業(yè)質量負責人職務、名稱(簽字蓋章);
有些情況還需增加許可證號、認證號等或委托方要求的其他信息。如國家監(jiān)督抽查要求的企業(yè)性質、生產規(guī)模等。
抽樣單填寫要字跡工整、清楚、準確,所有項目要用全名,不能用簡稱、縮寫、俗名,以免引起誤解或給統(tǒng)計分析,特別是計算機的統(tǒng)計分析造成困難。過去這方面出現的問題較多,如某市××廠,有時有無"市"字可能是兩個企業(yè)。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在組織國家監(jiān)督抽查十周年紀念活動時,表彰10年中抽查無不合格產品又兩次以上抽查合格企業(yè)時,除由于企業(yè)更改名稱等因素外,由于企業(yè)名稱、產品名稱等填寫不規(guī)范、不完整,給計算機檢索造成很多困難,致使遺漏了個別符合要求的企業(yè),也使個別有抽查不合格產品的企業(yè)上了表彰名單。
4、樣品的抽取
選擇了合適的抽樣依據后,抽樣人員現場抽樣需注意下面幾個方面的問題:
(1)出示抽樣文件:抽樣人員到達抽樣地點進行抽樣,首先應向被抽檢方出具抽樣依據文件和抽樣人員身份證明文件。抽樣依據文件如抽樣檢驗介紹信,定期檢驗和統(tǒng)檢的任務書等文件等。抽樣人員身份證明要和抽樣依據文件一致,如抽樣介紹信中介紹的是國家××質檢中心×××人員的,不能出具××院、所的工作證,因為是××院、所的人員,不等于是隸屬該院的國家XX質檢中心的工作人員。
(2)隨機抽樣,除產品標準對抽樣有嚴格要求的外,需采用隨機抽樣方法。如按GB/T10111 ,利用隨機數骨子進行抽樣。不應人為的有意選擇那個或那部分產品。如選擇展品室的樣品、專門小樣品庫的樣品、以及未經出廠檢驗合格的樣品等。
(3)抽樣數量:需按抽樣依據規(guī)定抽取,既不能少,也不能多。需加倍抽樣的,要一次抽取,以免檢驗出現不合格樣品需做加倍檢驗時,沒有樣品可檢。但加倍檢驗樣品可封存在被檢企業(yè),需作加倍檢驗時再行調取,不需做加倍檢驗時,可減少樣品運輸及處理的工作量。需要注意的是抽樣數量不能隨意增加,特別是日用生活用品、消費品等。抽樣數量更不能少于規(guī)定要求,否則造成不能滿足檢驗要求或檢驗結果不能代表檢驗批質量水平,使整個檢驗活動成為無效勞動。過去在監(jiān)督檢驗甚至國家監(jiān)督抽查中都曾發(fā)現抽樣人員為達到抽檢企業(yè)數,企業(yè)沒有產品,在展品室抽樣,產品不夠減少抽樣,甚至沒有產品留下封條讓企業(yè)生產后送樣的情況,完全失去隨機抽樣的意義。
(4)樣品的密封
封樣是保證樣品真實性的措施,應引起重視。
首先應選擇合適的密封材料和方法。常用的密封手段有紙封、鉛封、漆封等。無論采取那種密封材料和方法,都應作到拆封后不能恢復原狀;其次,封樣部位應保證不破壞封樣材料不能取出樣品;再次密封被破壞或樣品被調換后應容易識別??傊?,樣品密封應避免出現前邊抽樣人員才走,后邊企業(yè)揭下封條調換樣品后用原封條封上,或只注意封上面和四周,企業(yè)翻轉包裝箱從底下換取樣品的情況發(fā)生。
二、檢驗依據的選擇
檢驗依據標準進行,似乎沒有什么可討論可研究的。事實上僅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處理質量投訴和對質檢機構的投訴就多次涉及到檢驗依據是否正確的問題,而且這方面問題有逐漸增多的趨勢。究其原因,主要是《標準化法》頒布后,絕大多數標準已轉化為推薦性標準,除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等強制性標準,企業(yè)必須執(zhí)行外,對于推薦性標準是否執(zhí)行,允許企業(yè)有所選擇。但一些質檢機構思想滯后,又對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非常熟悉。所以檢驗產品時,習慣性的選用了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其實這些質檢機構當時往往不掌握企業(yè)到底是執(zhí)行什么標準,有時會造成選用的檢驗依據和企業(yè)執(zhí)行的不符。對于這類錯誤,之所以未引起人們的重視或提出異議的不多,是由于許多人也和質檢人員一樣思想滯后,或由于不熟悉相應法律法規(guī),亦認為檢驗依據國家標準和行業(yè)(部)標準是天經地義的,不會出問題。但涉及到相關方的經濟利益或因產品有質量問題,對企業(yè)進行處理時,由于企業(yè)利益所在,認真起來,質檢機構錯誤選用檢驗依據的問題就會暴露出來。
如何選用檢驗依據,我認為下述原則是應考慮的:
1、選用強制性標準
產品屬于強制性標準調整范圍的,不管企業(yè)是否執(zhí)行,都應選用強制性標準檢驗。除非企業(yè)執(zhí)行的標準高于強制性標準,因為《標準化法》規(guī)定"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產品禁止生產,銷售和進口"。
2、選用企業(yè)明示的標準
只要不屬于強制性標準調整范圍,企業(yè)聲稱執(zhí)行的國家推薦性標準、行業(yè)(部)標準、企業(yè)標準都應作為檢驗依據。
3、選用企業(yè)明示的生產依據,質量公示
在現實企業(yè)的生產活動中,企業(yè)未執(zhí)行相應的國標、行業(yè)(部)標準,又未按《標準化法》要求制定企業(yè)標準組織生產的情況是大量存在的。對這些企業(yè)違反《標準化法》規(guī)定的責任,屬于各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查處范圍。但涉及這些產品的檢驗,可以用企業(yè)明示的產品說明、廣告、合同、圖紙等進行檢驗。
4、企業(yè)研制新產品、改進產品,進行技術改造中涉及產品的檢驗依據的選用問題
由于這類產品往往技術尚不成熟,工藝工裝有時尚待不斷調整、改進,相關產品不成熟、未定性的較多。因此生產時沒有標準是可想而知的。對這類產品檢驗依據的選擇比較困難?!稑藴驶ā返?7條雖然作出了"企業(yè)研制新產品、改進產品、進行技術改造,應符合標準化要求"的規(guī)定,但"標準化要求"是什么,沒有具體規(guī)定,筆者認為這類產品檢驗依據可采用前邊1—3項選擇原則,特別是第3項原則。
5、產品標準更換期檢驗依據的選擇
任何一個產品標準,都不可能永遠使用下去。隨著技術進步,產品的更新換代、原材料的改變等,產品標準修訂是必然的,且修訂周期會越來越短。一般講,任何產品標準的出臺,都為生產企業(yè)預留了調整生產的準備時間。但是,由于標準印刷的滯后等原因,企業(yè),特別是中小企業(yè)得到標準修訂的信息較晚,拿到新標準時,往往新標準已經開始生效,再加上商品流通必然滯后于生產一段時間,給產品檢驗的委托者和質檢機構在一段時間內檢驗這些產品時選擇檢驗依據帶來一定困難。有關方對此應引起足夠的注意。
對這些產品,一般講應該選用產品生產時的有效標準,即新標準生效前生產的產品用老標準,過渡期按標準對過渡期的規(guī)定,新標準生效后生產的產品選用新標準檢驗。當然上面所指是強制性標準,對推薦性標準,企業(yè)未按其組織生產,對外宣稱也未執(zhí)行新標準的按一般選用檢驗標準原則對待。在現實當中,往往存在新標準已經生效,但市場上依據老標準生產的產品仍在流通,或因經濟糾紛、質量糾紛涉及的產品是在新標準生效前生產的。對這些產品檢驗不能用"現行有效標準"的概念對待,應該使用產品"生產時有效標準"概念來選用檢驗標準。當然,當用老標準生產的產品按規(guī)定已不允許在市場上流通時,如規(guī)定涉及的產品能滿足新標準要求仍可在市場上流通時,委托方明確要求用新標準檢驗按老標準生產的產品時,是可用新標準檢驗的。
6、檢驗方法的選擇
按照《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2條的規(guī)定"工業(yè)產品的設計、生產、試驗、檢驗、包裝、儲存、運輸、使用的方法","需要統(tǒng)一技術要求的,應當制訂標準"。因此,一般情況下,產品的檢驗方法應該是確定的,大多數情況也是唯一的,不存在選擇檢驗方法的問題,按標準規(guī)定的方法進行檢驗即可。但事實確不然。一是標準制訂不規(guī)范、不配套。特別是企業(yè)標準,由于編制標準人員水平的限制,標準編制規(guī)范知識的不足,造成很多企標水平低下,產品標準中沒有檢(試)驗方法、檢(試)驗方法不完善,或沒有和產品標準配套的專門檢驗方法的情況很多。二是有些產品的檢(試)驗方法不是唯一的。三是有些按廣告、說明書甚至合同進行的檢驗活動,沒有明確檢驗方法,致使質檢機構進行檢驗工作時,選擇檢驗方法標準成為必須考慮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首先,需了解生產企業(yè)出廠檢驗使用的方法,使質檢機構的檢驗方法和企業(yè)出廠檢驗方法一致。但是也有個別企業(yè),特別是少數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個體企業(yè)的產品出廠根本不作檢驗。當這些產品需要檢驗時,選用檢驗方法要聽取委托方意見,不能由質檢機構根據經驗拍板確定。當然質檢機構提出建議,取得委托方同意是允許的。
需要提出的是,各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為監(jiān)督產品質量,指令(或委托)質檢機構執(zhí)行監(jiān)督檢驗任務時,作為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的各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不可能熟悉所有監(jiān)督產品的標準等技術要求。各質檢機構在制訂檢驗方案時,檢驗依據的選擇要作到準確無誤,沒有把握時,需報請下達任務的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商量確定。
再者,質檢機構接受工商、社團及消費者的委托檢驗任務時,由于他們之中有很多是不熟悉標準、檢驗等技術工作的,往往拿來產品要求質檢機構出具產品是否是合格的檢驗報告。在這種情況下,選用檢驗依據一定要特別慎重,除按上面提到的原則考慮外,檢驗依據一定要取得委托方的認可。當然建議是可提供給委托方的。
三、檢驗項目的確定
由于我國產品標準基本上是為企業(yè)生產服務,不以交貨驗收為主的生產型標準。因此,標準中涉及的檢驗項目較多。主要有出廠檢驗項目、型式試驗項目,甚至包括產品包裝、產品標識說明等需要檢查的項目,還有由于合同、廣告、產品說明等明示擔保引發(fā)的問題。所以,不同情況、不同要求的檢驗活動一般不要求上述的檢驗檢查項目都需進行,從而引出了檢驗項目確定問題。
1、檢驗項目確定原則
總體講按規(guī)定要求確定檢驗項目。何為規(guī)定要求,如出廠檢驗按出廠檢驗項目、型式試驗按型式試驗項目、監(jiān)督檢驗按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要求、驗貨檢驗按雙方合同規(guī)定要求、委托檢驗按委托方的要求等等。超出規(guī)定要求的,在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guī)前提下,由有關方協商確定。
2、確定檢驗項目的單位和人員
一般講可以概括為"誰"要求或"誰"委托質檢機構進行檢驗,由"誰"確定檢驗項目。這里的"誰"既可以是××單位,如質量監(jiān)督部門、法院、工商部門、企業(yè)、驗貨單位等,也可以是個人消費者,需要指出的是,和選擇檢驗依據—樣,檢驗項目也不能由質檢機構自行確定,當然提出建議由委托方確定是可以的。
在確定檢驗項目時,發(fā)生問題最多的有兩個方面,一是質檢機構未同委托單位(人)協商,自行確定檢驗項目檢驗,或者曾口頭商委托單位,但在檢驗的資料檔案中未作記錄,即查不到委托方同意的檢驗項目的文字或簽字。這種情況,一旦有人對檢驗報告提出這方面異議,如果有錯,責任落在質檢機構。二是檢驗項目確定后,不經委托人同意隨意更改。我們在調研中多次發(fā)現一些質檢機構委托單、任務單、檢驗報告和原始記錄中的檢驗項目不一致,至少說明質檢機構的業(yè)務管理人員、檢驗人員和檢驗報告的編寫人員有隨意增減檢驗項目的情況,而三級審核都未引起注意,這是不應該的,也是不允許的。
四、檢驗委托書的設計
質檢機構除接受其設置和授權部門下達的檢驗任務外,承擔其他單位或部門的檢驗任務一般都需要填寫檢驗委托書。檢驗委托書實質上是質檢機構和檢驗委托方的一份經濟合同。因此,雙方的義務、責任都應在檢驗委托書上體現。現在比較常見的毛病,一是用委托函代替檢驗委托書。有時法院、一些社會團體組織等委托單位,送上一份"委托檢驗××產 品的簡單文字材料和相應產品,要求檢驗,檢驗必要的情況和要求,如檢驗依據、檢驗項目等,或沒有,或不全,而產品包裝、說明等相關材料也沒有或不全。這種情況極易造成前面二、三中所講檢驗依據、檢驗項目選用錯誤。二是質檢機構不向委托方明確完成檢驗任務的時間,造成委托方的無奈。
檢驗委托書的設計一般應包括下列信息:
委托檢驗產品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產品編號、出廠等級、商標、生產企業(yè)名稱、生產日期、生產批號;
檢驗委托方的名稱、地址、郵編、電話、電傳;
委托檢驗的依據、檢驗項目、樣品狀況;
需對批次產品質量負責的抽樣依據、抽樣方式(質檢機構單獨抽樣、相關方到場共同抽樣);
完成檢驗的時間要求;
檢驗費用數額、交付方式和時間;
違約責任;
委托方和質檢機構代表簽章、時間;
其他必要的信息。
五、檢驗結果的描述
1990年原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下發(fā)質檢機構審查認可、驗收細則。要求檢驗報告"格式統(tǒng)一、編寫規(guī)范、內容完整、數據判定準確、幅面整潔、字跡工整",并以附錄形式提出了"檢驗報告"格式。鑒于產品種類繁多,要求各不相同,當時只對檢驗報告封面、封2和首頁的格式、基本內容作了規(guī)定,但對各檢驗項目檢驗結果的表達方式未作統(tǒng)一規(guī)定。對檢驗結果的描述也未提出具體要求??偨Y質檢機構檢驗報告情況,采用下述檢驗結果的表達方式和描述是適宜的:
一般情況檢驗結果以表格方式表達為好,欄目內容包括:檢驗項目序號、檢驗項目名稱、檢驗依據要求內容及單位、檢驗結果、單項評價和備注。對需檢多臺套的,檢驗結果、單項評價欄需按樣品的編號分別填寫。
需要提請注意的,一是:"檢驗項目名稱"和"標準要求內容"必須完完全全按標準和規(guī)定的檢驗依據的檢驗項目名稱和標準要求內容填寫,不能用俗稱填寫,也不能縮減和增加檢驗依據要求內容或不規(guī)范填寫檢驗要求內容?,F在經常發(fā)現一些質檢機構的檢驗報告這方面很不規(guī)范;二是對一些不用數字而用文字表達檢驗結果的,檢驗結果的描述需和檢驗依據的要求相對應,且明確標出該項是否符合要求。曾發(fā)現個別質檢機構的檢驗報告中,標準要求"應有"的檢驗項目,"檢驗結果"欄亦填"應有",使人無法看出檢驗結果是"有"是"無"。
六、檢驗結論的描述
檢驗結論是質檢機構按照規(guī)定程序通過測量、檢查、試驗或度量并將結果與檢驗依據進行比較后,對被檢產品質量的綜合性評價。檢驗結論的描述必須準確、完整;用詞需科學、嚴謹;文字要簡明扼要。歸納起來,檢驗結論的描述需注意下面幾個方面的問題:
1、檢驗結論需與檢驗依據一致
對于質檢機構,這個問題本是不言而喻的,但翻閱一下檢驗報告,又會發(fā)現這方面的問題。國家××用品質檢中心,就曾因為用部標準檢驗,檢驗結論用企標判定,受到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的通報。需要注意的是,依據多個標準進行檢驗時,如被檢產品既執(zhí)行產品的性能標準,又執(zhí)行安全標準、衛(wèi)生標準時,或多功能產品執(zhí)行多種標準時,檢驗結論應體現多個標準的檢驗結果,不能僅寫"合格"、"不合格"了事。另外,檢驗結論不能加評論性意見,如,是否適用,宜于--,不宜于--等評價性意見。
2、不按標準進行全項檢驗時檢驗結論的描述
這種情況下,特別是監(jiān)督檢驗,往往只選擇標準中的重要項目檢驗時,檢驗結論的描述,應明確體現按××標準檢驗××項,所檢項目的質量情況。當不合格項目不多時,應明確寫出不合格項。如果不合格項涉及的是有關安全、健康等強制性要求項目,或產品標準中已明確規(guī)定不合格項可以給所檢產品下不合格結論的,亦可對產品下不合格結論。
同時要注意,檢驗結論中的檢驗項目,必須和任務書、檢驗委托單、原始記錄及檢驗報告首頁中的"檢驗項目"欄中填寫的項目一致。不一致時要有明確的說明。
3.檢驗結論需準確、嚴謹,不易引起誤解
由于我國的標準基本上是生產型標準而不是貿易型標準,所以大多數產品標準只有檢驗(分析、化驗、試驗)項目,而無判定是否合格的具體規(guī)定。另一方面有些產品標準對出廠等級有描述,如優(yōu)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或一等、二等、三等、等外品等分等規(guī)定。對前者如前所講,檢什么項目就什么項目、檢多少項目就多少項目給出評價性結論。對后者,有分等分級要求的,需給出產品等級評價,評價視檢驗項目,可對項目,也可對產品。在這方面,質檢機構容易忽視,出現問題。如有的質檢機構,甚至國家質檢中心承擔的國家監(jiān)督抽查任務,檢驗報告對有分等分級要求,而且產品也標有等級的,檢驗結論僅寫"合格"二字。使人不清楚產品是相對于"優(yōu)等品"、"一等品"的標準要求"合格",還是僅達到"合格品"標準要求。這種由于用詞不嚴謹,極易造成對產品質量水平的評價錯誤。
總之,檢驗結論是整個檢驗工作結束后對產品質量的總體評價,它既是生產企業(yè)的產品能否出廠,也是產品經營者能否接收產品以經營,既是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法院或其他執(zhí)法部門執(zhí)法的技術保障,又是消費者、用戶及其代表保護其權益的技術依據,這也是質檢機構自我保護所必須的。必須給予高度重視,不能出現錯誤。
七、樣品的接收、保管、流轉、處理
質檢機構審查認可(驗收)細則規(guī)定:"樣品應有存放倉庫,有專兼職人員管理樣品,無混散、流失或損壞",《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對檢驗樣品提出了下列要求:
1、實驗室必須有樣品的接受、處置、保護和保留或清除的程序。
2、實驗室必須有樣品識別方案,識別方案的設計和運作要保證樣品或記錄在其他文件中提及時,不會發(fā)生混淆。必要時這個方案需適用于樣品分組或樣品在實驗室內部或對外的傳輸(遞)。
3、接收樣品時,應記錄其狀態(tài),包括是否異樣或與相應的檢驗方法中所描述的標準狀態(tài)有所偏離。如果對樣品是否適用于檢驗有疑問,或樣品與提供的說明不符,或對要求的檢驗規(guī)定的不完全,應詢問委托方,要求進一步說明。(GB/T1548l)
4、實驗室應有文件化的程序或適當的措施以避免樣品在貯存、處置、準備和檢驗期間變質或損壞,并遵守隨樣品提供的任何有關說明書。如果樣品必須在特定環(huán)境下貯存或處置,則應對這些條件加以維持、監(jiān)控或記錄(如必要)。當樣品或其一部分須妥善保存時,實驗室應有安全儲存措施,以保持其狀態(tài)。(GB/T15481)
歸納起來,主要要求有樣品的接收、儲存保管、流轉處置的程序文件,并嚴格執(zhí)行,使樣品從接收到處置都有程序文件可依,始終處于受控狀態(tài),以滿足檢驗工作要求并保證檢驗工作質量。
質檢機構在檢驗樣品的管理上需注意下述幾方面:
1、樣品的管理程序文件要盡量完善,可操作易檢查
程序文件是樣品管理的具體要求,應將樣品從運輸接收到處理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函蓋在內,作到在符合審查認可細則和GB/T15481規(guī)定的前提下,可操作,易檢查,不能僅提原則要求。
2、樣品識別方案的編制要科學,易識別
樣品識別方案是保證樣品不混淆所必須的,質檢機構根據檢驗樣品種類的多少進行設計,樣品種類不多時,方案要力求簡單,好操作,易識別。涉及檢驗的產品種類多時,如現在的一些綜合性質檢所或大的實驗室,涉及幾百種產品,樣品識別方案的設計更需慎重。編制識別方案,既需考慮產品類別,又需考慮產品品種,既需考慮樣品易登記,又需考慮易在樣品上標示,既需考慮存放安排方法,又需考慮便于查找等等。
3、接收樣品需仔細檢查詳細記錄
樣品到達質檢機構后,需認真檢查封樣材料是否完好,封樣部位和數量是否和封樣要求一致,有無將樣品調換的可能,樣品狀態(tài)如何,有無損壞,并將檢查結果做必要的記錄。然后登記入庫。總之,使之滿足GB/T15481的要求。
4、當因檢驗任務時間要求緊,樣品不入庫,立即轉到檢驗室開始檢驗工作時,必須注意,一定要辦理接收入庫登記等手續(xù),否則容易造成樣品混淆,丟失。
八、檢驗檔案的管理
質檢機構審查認可細則規(guī)定檢驗報告存檔要將"原始記錄,抽樣記錄等有關資料與留存的檢驗報告一并存檔,保存期一般為三年"。
GB/T15481規(guī)定,"實驗室應有適合于自身具體情況并符合任何適用規(guī)章的記錄制度。所有的原始觀察記錄、計算和導出數據……檢驗證書副本、檢驗報告副本均應歸檔并保存適當期限……記錄應包括參與抽樣、樣品準備、檢驗人員的標識"。"所有記錄、證書、報告都應安全貯存,妥善保管"。
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歸檔內容需包括抽樣單、委托書、任務單、檢驗任務流程卡、檢驗的原始記錄、計算方法和導出的數據、檢驗報告等全部材料,且不得將上述材料分別存放。檔案的保存期按審查認可細則規(guī)定一般為三年。但可視情況適當延長或縮短,如涉及到質量糾紛的檢驗檔案,至少要保留到糾紛得以解決,再無任何方提出異議時,才能對檔案作出處理。
九、檢驗報告的簽發(fā)
國家技術監(jiān)督局技監(jiān)監(jiān)(1990)34號文附錄5"檢驗報告"首頁要求,一份檢驗報告需要三級審核簽字才能發(fā)出。這三級包括主檢、審核、批準。
主檢:一般應為該產品檢驗的負責人,相當于科研工作中的課題組長。
審核:一般是指檢驗室負責審核的人員,可以是檢驗室的負責人,或特別規(guī)定的負責該檢驗室發(fā)出檢驗報告的審核人員。
批準:一般指質檢機構負責審核的人員,可以是質檢機構的業(yè)務負責人員,或特別規(guī)定的負責該質檢機構發(fā)出檢驗報告的審核批準人員。
應該指出的是,在質檢機構的崗位責任制度或程序文件中,對負有三級審核簽字權的崗位或人員應有明確的規(guī)定。
GB/T15481規(guī)定:(質量手冊和相關質量文件應包括)實驗室獲準簽字人的標識。國外實驗室的評審機構一般都存有被認可實驗室具有對外簽署檢驗報告人員的簽字備案資料,以便識別,如,IECEE評審CB實驗室也有此要求。
十、檢驗報告的有效性
檢驗報告的有效無效是對檢驗報告的使用者而言的。一般講,檢驗報告的使用者認可,檢驗報告即有效,不認可即無效;從國內看,《產品質量法》第26條、第27條規(guī)定產品生產者生產的產品要"符合產品或者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這里所指的"檢驗合格證明"是以產品出廠檢驗報告為基礎的。具有產品合格證明的產品,生產企業(yè)可銷,經營單位和用戶、消費者可買。換言之,生產企業(yè)的產品出廠檢驗報告,按《產品質量法》的規(guī)定,在這些商業(yè)活動中是有效的。再如科研單位或生產企業(yè),在研制新產品、改進產品的過程中,有些試驗、檢驗自身不能做,找到其他具有相應檢驗、試驗能力的科研實驗室、質檢機構或其他企業(yè)進行檢驗、試驗,這些單位所出具的檢驗、試驗報告被使用了,這樣的檢驗、試驗報告也是有效的。
從國外看,國外絕大多數實驗室是從事商業(yè)性檢驗、試驗活動的。在那里,經銷單位為保證進貨質量,進貨前會委托一些實驗室做進貨檢驗,檢驗結果認為滿意再進貨。這些檢驗報告對委托方也是有效的。如果實驗室的驗貨檢驗報告被認為是不可靠的,該經銷商再不用這個實驗室,該實驗室也就失去了在檢驗市場的份額,甚至因無檢驗用戶而關門。
但是,在我們國家存在著什么樣的檢驗報告具有法律效力的問題,所謂法律效力,指的是司法、準司法單位在裁決產品質量爭議時,檢驗報告是否有法律效力的問題,不應包括用于貿易出證,產品質量評估和成果鑒定等方面。理由很簡單,如前所述,《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有以出廠檢驗報告為基礎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即可出廠銷售,即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按《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已準于用于貿易結算出證了。
關于司法的法律效力問題,《標準化法》第19條規(guī)定"處理有關產品是否符合標準的爭議"以縣級以上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或授權的"檢驗機構的檢驗數據為準"。《產品質量法》第19條規(guī)定,"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產品質量監(jiān)督管理部門或者授權的部門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擔產品檢驗工作"。
《計量法》第22條規(guī)定"為社會提供公證數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其計量檢定、測試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從上述三部法律規(guī)定可以看出,在處理產品質量爭議時,具有法律效力的檢驗數據和報告必須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必須是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設置和授權的檢驗機構;二是這些機構的檢驗能力必須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考核合格,即通過審查認可和驗收;三是這些質檢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計量認證。三者缺一不可。當然,這里所指產品是《標準化法》、《質量法》、《計量法》調整范圍的產品。如藥品等則由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十一、檢驗報告的時效性
檢驗報告時效性問題的提出,是因為前幾年在處理產品質量爭議時,發(fā)現相關方提供的檢驗報告上標有"有效期X年"字樣。后有人咨詢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有無這方面的規(guī)定。我想有些質檢機構之所以存在這方面的問題,可能是為防止一些人和單位亂用質檢報告,參照生產許可證、認證規(guī)定有效期的辦法而采取的一種預防措施。熟不知,這正說明,我們一些同志弄錯了兩者的性質。生產許可證也好,產品認證也好,都是在審查企業(yè)具有連續(xù)穩(wěn)定生產相應產品的能力,產品又經檢驗合格后,給相應企業(yè)頒發(fā)證書,允許其在一定時間段內(有效期)生產許可證、認證產品,并可用許可證、認證標記、標志的作法,它是對企業(yè)一定時間段內生產能力的綜合評價活動。而檢驗是對樣品或樣品批產品的評價活動,檢驗報告對檢驗時的樣品或樣品批產品的質量應該是永遠有效的,不存在多長時間有效,過多長時間無效的問題。只不過當樣品狀態(tài)改變后,或樣品使用后檢驗報告自然失效而已。
十二、檢驗和鑒定
根據 GB/T6583—94
idtISO8402—94將檢驗定義為"對實體的一個或多個特性進行諸如測量、檢查、實驗或度量并將結果與規(guī)定要求進行比較,以確定每項特性合格情況所進行的活動"。對于上述定義,我理解為檢驗活動可以針對一個或多個特性,即我們通常所講的產品的一個或多個檢驗項目;二是檢驗可采用測量、檢查、試驗、度量多種方法,不能有人為的推斷、推理分析;三是檢驗結果需和規(guī)定要求進行比較,以確定其合格情況。而鑒定和檢驗的區(qū)別,我認為一是進行鑒定時,除可采用各種檢驗手段外,可以由有經驗的人員,根據勘驗調查檢驗結果進行推斷、推理分析,即檢驗活動必須以數據為根據,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數據說話,而鑒定則可根據足夠的數據和過去的經驗進行推斷、推理分析;二是檢驗結果需和已有的"規(guī)定要求進行比較"給出是否合格的結論;而鑒定則不一定有事先給出的"規(guī)定要求",鑒定結果本身可作為鑒定結論。因此,檢驗需以質檢機構名義出具檢驗報告。鑒定結論除需鑒定組織單位蓋章外,還需要有專家組成員的簽名。專家組成員可以是鑒定組織單位的人員,也可以是鑒定組織單位以外熟悉鑒定產品的專門人員。需要提及的是,當進行鑒定的產品屬爭議產品時,鑒定專家成員不能與爭議雙方有關系,最好是爭議雙方同意的人員,以保證鑒定結果的公正性。
十三、已用和維修后樣品的檢驗和鑒定
如前所述,由于我國的標準是生產型標準,適用于企業(yè)產品的生產和貿易的交貨驗收,不適用于其狀態(tài)有所改變的已用和維修后的產品(標準規(guī)定允許檢驗前進行調整的除外),但在質檢機構的檢驗活動中,經常遇到檢驗客戶委托進行的檢驗產品是已用過或經過維修的產品,過去仲裁性檢驗工作這種情況所占的比例較大。如何處理這類產品的檢驗、鑒定,我認為可以遵守下述原則:
l、在委托方同意檢驗結論只針對樣品質量現狀的情況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檢驗,這種檢驗結論需明確寫出被檢產品檢驗時的質量現狀是否符合檢驗標準,以免產品檢驗不合格時,據此得出產品出廠或交貨時不合格的結論。
2、當委托方要求對產品使用和維修前的質量狀況進行評價時,應采用質量鑒定的辦法,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出具質量鑒定報告。
3、當用鑒定程序仍不可能對產品的原質量狀況作出結論時,可以向檢驗客戶講清原因,不接受其檢驗、鑒定委托。
十四、檢驗工作的分包
鑒于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擬將CB/T15481作為質檢機構的基本條件,因此,其對檢驗工作分包的有關要求,質檢機構應予滿足。GB/T15481即ISO/IEC17025標準對檢驗工作的分包提出了如下要求:
1、當實驗室擬將特殊的檢驗或檢驗工作的一部分分包給另一個實驗室時,需以書面形式向客戶提出建議,并征得用戶的同意;
2、如果實驗室將工作分包出去時,必須分包給有能力的分包者。實驗室需保證并能證明它的分包者沒有問題;有能力完成所要求的工作,并滿足與本實驗室相同的要求;
3、實驗室需始終確保對分包者的能力負責,分包的實驗室應證明對分包的檢驗工作符合GB/T15481的要求;
4、實驗室需保有其使用的所有分包者的名錄和對分包者及分包檢驗工作的評審記錄;
5、如果檢驗報告含有分包者進行的檢驗結果,對這些結果,必須明確標明。
國家質檢中心和質檢站的審查認可細則3.1款則規(guī)定:對其授權檢驗產品的儀器設備配備率原則上要求100%,特殊情況,比如價值很高,利用率很低,可以借用或利用其他單位的儀器設備,但必須滿足科學性、公正性要求,并用合同方式確定。而對質檢所驗收則要求,自檢項目80%以上才可以按產品列項。采用分包的項目所用儀器設備和對質檢所儀器設備的要求一樣。
從上述規(guī)定,我理解檢驗工作分包應注意幾個方面:
一是:分包檢驗應是特殊檢驗或檢驗的一部分。所謂特殊檢驗,如國家質檢中心或質檢站審查認可細則要求的,需檢驗的項目所用的儀器設備很貴,利用率很低,如果配備則很不經濟。在這種情況下,利用合同方式用其他單位的儀器設備:所謂檢驗工作的一部分,是不能將自己不能檢或只能檢很少一部分,將全部或大部分檢驗項目的檢驗工作分包出去,搞皮包公司式的檢驗。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規(guī)定質檢所對一種產品80%以上項目能自檢才能以產品列項,即是這個意思。換句話說,對一種產品而言,分包檢驗項目最多不得超過20%。
二是:分包者必須具備分包檢驗項目的能力,即滿足GB/T15481和國家相關規(guī)定要求, 而且這種能力必須得到證明。也就是說質檢機構應有分包者符合相關要求的資料,包括人員、儀器設備、管理等各個方面。
三是:使用分包者進行檢驗工作需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并在檢驗報告中注明那些數據是來自分包者。我們的質檢機構在這方面存在問題較多,應引起注意。
總之,檢驗工作的分包不能采用皮包公司式的方式,且質檢機構必須對分包檢驗質量負責。過去由于分包檢驗出現問題,造成質檢機構敗訴,陪付經濟損失的情況不能再度發(fā)生。
以上十四方面的問題是總結多年對質檢機構管理中的一些經驗的認識和看法,有些認識不一定正確,此文可以說是拋磚引玉,和同行共同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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