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兩起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黎景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被告人黎景全,男,漢族,1964年4月30日生于廣東省佛山市,初中文化,佛山市個體運輸司機,1981年12月11日因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006年9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2006年9月16日18時50分許,被告人黎景全大量飲酒后,駕駛車牌為粵A1J374的面包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鹽步碧華村新路治安亭附近路段時,從后面將騎自行車的被害人李潔霞及其搭乘的兒子陳柏宇撞倒,致陳柏宇輕傷。撞人后,黎景全繼續(xù)開車前行,撞壞治安亭前的鐵閘及旁邊的柱子,又掉頭由北往南向穗鹽路方向快速行駛,車輪被卡在路邊花地上。被害人梁錫全(系黎景全的好友)及其他村民上前救助傷者并勸阻黎景全,黎景全加大油門駕車沖出花地,碾過李潔霞后撞倒梁錫全,致李潔霞、梁錫全死亡。黎景全駕車駛出路面外被治安隊員及民警抓獲。經檢驗,黎景全案發(fā)時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369.9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黎景全在醫(yī)院被約束至酒醒后,對作案具體過程無記憶,當得知自己撞死二人、撞傷一人時,十分懊悔。雖然其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難,但仍多次表示要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
佛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以(2007)佛刑一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黎景全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以(2007)粵高法刑一終字第13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黎景全酒后駕車沖撞人群,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景全醉酒駕車撞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輕傷,犯罪情節(jié)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鑒于黎景全是在嚴重醉酒狀態(tài)下犯罪,屬間接故意犯罪,與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區(qū)別;且其歸案后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不判處死刑。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不核準被告人黎景全死刑,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粵高法刑一終字第131號刑事裁定,發(fā)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期間,與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同做了大量民事調解工作。被告人黎景全的親屬傾其所有,籌集15萬元賠償被害方。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黎景全醉酒駕車撞倒李潔霞所騎自行車后,尚知道駕駛車輛掉頭行駛;在車輪被路邊花地卡住的情況下,知道將車輛駕駛回路面,說明其案發(fā)時具有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但黎景全撞人后,置被撞人員于不顧,也不顧在車前對其進行勸阻和救助傷者的眾多村民,仍繼續(xù)駕車企圖離開現場,撞向已倒地的李潔霞和救助群眾梁錫全,致二人死亡,其主觀上對在場人員傷亡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tài)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間接故意。因此,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景全犯罪的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但鑒于黎景全系間接故意犯罪,與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觀惡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險性不是很大,應當有所區(qū)別;犯罪時處于嚴重醉酒狀態(tài),辨認和控制能力有所減弱;歸案后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賠償了被害方的經濟損失,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7)粵高法刑一終字第131-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孫偉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被告人孫偉銘,男,漢族,1979年5月9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區(qū),高中文化,成都奔騰電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員工,200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2008年5月,被告人孫偉銘購買一輛車牌號為川A43K66的別克轎車。之后,孫偉銘在未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下長期駕駛該車,并多次違反交通法規(guī)。同年12月14日中午,孫偉銘與其父母為親屬祝壽,大量飲酒。當日17時許,孫偉銘駕駛其別克轎車行至四川省成都市成龍路“藍谷地”路口時,從后面撞向與其同向行駛的車牌號為川A9T332的一輛比亞迪轎車尾部。肇事后,孫偉銘繼續(xù)駕車超限速行駛,行至成龍路“卓錦城”路段時,越過中心黃色雙實線,先后與對面車道正常行駛的車牌號分別為川AUZ872的長安奔奔轎車、川AK1769的長安奧拓轎車、川AVD241的福特蒙迪歐轎車、川AMC337的奇瑞QQ轎車等4輛轎車相撞,造成車牌號為川AUZ872的長安奔奔轎車上的張景全、尹國輝夫婦和金亞民、張成秀夫婦死亡,代玉秀重傷,以及公私財產損失5萬余元。經鑒定,孫偉銘駕駛的車輛碰撞前瞬間的行駛速度為134——138公里/小時;孫偉銘案發(fā)時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35.8毫克/100毫升。案發(fā)后,孫偉銘的親屬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11.4萬元。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孫偉銘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以(2009)成刑初字第158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孫偉銘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孫偉銘提出上訴。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孫偉銘之父孫林表示愿意代為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社會各界人士也積極捐款幫助賠償。經法院主持調解,孫林與被害方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并在身患重病、家庭經濟并不寬裕的情況下,積極籌款賠償了被害方經濟損失,取得被害方一定程度的諒解。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偉銘無視交通法規(guī)和公共安全,在未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下,長期駕駛機動車輛,多次違反交通法規(guī),且在醉酒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繼續(xù)駕車超限速行駛,沖撞多輛車輛,造成數人傷亡的嚴重后果,主觀上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持放任態(tài)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間接故意,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孫偉銘犯罪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但鑒于孫偉銘是間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積極追求危害后果發(fā)生,與直接故意駕車撞擊車輛、行人的犯罪有相比,主觀惡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險性不是很大;犯罪時處于嚴重醉酒狀態(tài),其對自己行為的認識和控制能力有所減弱;案發(fā)后,真誠悔罪,并通過親屬積極籌款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川刑終字第69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孫偉銘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黎景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被告人黎景全,男,漢族,1964年4月30日生于廣東省佛山市,初中文化,佛山市個體運輸司機,1981年12月11日因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2006年9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
2006年9月16日18時50分許,被告人黎景全大量飲酒后,駕駛車牌為粵A1J374的面包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鹽步碧華村新路治安亭附近路段時,從后面將騎自行車的被害人李潔霞及其搭乘的兒子陳柏宇撞倒,致陳柏宇輕傷。撞人后,黎景全繼續(xù)開車前行,撞壞治安亭前的鐵閘及旁邊的柱子,又掉頭由北往南向穗鹽路方向快速行駛,車輪被卡在路邊花地上。被害人梁錫全(系黎景全的好友)及其他村民上前救助傷者并勸阻黎景全,黎景全加大油門駕車沖出花地,碾過李潔霞后撞倒梁錫全,致李潔霞、梁錫全死亡。黎景全駕車駛出路面外被治安隊員及民警抓獲。經檢驗,黎景全案發(fā)時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369.9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黎景全在醫(yī)院被約束至酒醒后,對作案具體過程無記憶,當得知自己撞死二人、撞傷一人時,十分懊悔。雖然其收入微薄,家庭生活困難,但仍多次表示要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的經濟損失。
佛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以(2007)佛刑一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黎景全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以(2007)粵高法刑一終字第131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被告人黎景全酒后駕車沖撞人群,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景全醉酒駕車撞人,致二人死亡、一人輕傷,犯罪情節(jié)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懲處。鑒于黎景全是在嚴重醉酒狀態(tài)下犯罪,屬間接故意犯罪,與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區(qū)別;且其歸案后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依法可不判處死刑。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復核死刑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的規(guī)定,裁定不核準被告人黎景全死刑,撤銷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粵高法刑一終字第131號刑事裁定,發(fā)回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重審期間,與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同做了大量民事調解工作。被告人黎景全的親屬傾其所有,籌集15萬元賠償被害方。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黎景全醉酒駕車撞倒李潔霞所騎自行車后,尚知道駕駛車輛掉頭行駛;在車輪被路邊花地卡住的情況下,知道將車輛駕駛回路面,說明其案發(fā)時具有認識能力和控制能力。但黎景全撞人后,置被撞人員于不顧,也不顧在車前對其進行勸阻和救助傷者的眾多村民,仍繼續(xù)駕車企圖離開現場,撞向已倒地的李潔霞和救助群眾梁錫全,致二人死亡,其主觀上對在場人員傷亡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tài)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間接故意。因此,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黎景全犯罪的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但鑒于黎景全系間接故意犯罪,與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觀惡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險性不是很大,應當有所區(qū)別;犯罪時處于嚴重醉酒狀態(tài),辨認和控制能力有所減弱;歸案后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積極賠償了被害方的經濟損失,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7)粵高法刑一終字第131-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黎景全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孫偉銘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被告人孫偉銘,男,漢族,1979年5月9日出生于西藏自治區(qū),高中文化,成都奔騰電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員工,2008年1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
2008年5月,被告人孫偉銘購買一輛車牌號為川A43K66的別克轎車。之后,孫偉銘在未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下長期駕駛該車,并多次違反交通法規(guī)。同年12月14日中午,孫偉銘與其父母為親屬祝壽,大量飲酒。當日17時許,孫偉銘駕駛其別克轎車行至四川省成都市成龍路“藍谷地”路口時,從后面撞向與其同向行駛的車牌號為川A9T332的一輛比亞迪轎車尾部。肇事后,孫偉銘繼續(xù)駕車超限速行駛,行至成龍路“卓錦城”路段時,越過中心黃色雙實線,先后與對面車道正常行駛的車牌號分別為川AUZ872的長安奔奔轎車、川AK1769的長安奧拓轎車、川AVD241的福特蒙迪歐轎車、川AMC337的奇瑞QQ轎車等4輛轎車相撞,造成車牌號為川AUZ872的長安奔奔轎車上的張景全、尹國輝夫婦和金亞民、張成秀夫婦死亡,代玉秀重傷,以及公私財產損失5萬余元。經鑒定,孫偉銘駕駛的車輛碰撞前瞬間的行駛速度為134——138公里/小時;孫偉銘案發(fā)時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35.8毫克/100毫升。案發(fā)后,孫偉銘的親屬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11.4萬元。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孫偉銘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2日以(2009)成刑初字第158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孫偉銘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孫偉銘提出上訴。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孫偉銘之父孫林表示愿意代為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社會各界人士也積極捐款幫助賠償。經法院主持調解,孫林與被害方達成民事賠償協(xié)議,并在身患重病、家庭經濟并不寬裕的情況下,積極籌款賠償了被害方經濟損失,取得被害方一定程度的諒解。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偉銘無視交通法規(guī)和公共安全,在未取得駕駛證的情況下,長期駕駛機動車輛,多次違反交通法規(guī),且在醉酒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繼續(xù)駕車超限速行駛,沖撞多輛車輛,造成數人傷亡的嚴重后果,主觀上對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持放任態(tài)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間接故意,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孫偉銘犯罪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但鑒于孫偉銘是間接故意犯罪,不希望、也不積極追求危害后果發(fā)生,與直接故意駕車撞擊車輛、行人的犯罪有相比,主觀惡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險性不是很大;犯罪時處于嚴重醉酒狀態(tài),其對自己行為的認識和控制能力有所減弱;案發(fā)后,真誠悔罪,并通過親屬積極籌款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川刑終字第69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孫偉銘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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