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探討】H市甲廠生產經營混有異物大米案
一、案情介紹
2010年5月13日, 接舉報,H市質監(jiān)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位于H市甲米廠進行現場檢查,在該廠大米生產加工線上發(fā)現添加色拉油裝置1套,色拉油桶2個。經查,該米廠有食品于2010年5月12日在生產大米時添加了色拉油,目的是為了增加大米色澤,有利于銷售,此批大米共生產40袋,每袋15kg。成本價為38元/袋,銷售價為40元/袋。產品全部銷到當地,有生產臺帳,有銷售記錄,現場無庫存。貨值金額1600元,違法所得80元。根據GB 1354-2009大米標準規(guī)定,大米在生產過程中,除符合GB 5749規(guī)定的水之外不得添加其他添加劑。經局案審會審理,認為該廠生產經營混有異物大米,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四項規(guī)定,對該廠擬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80元(捌拾元整);2.添加色拉油裝置1套、色拉油桶2個;3.處罰款5000元(伍仟元整)。
二、案情分析
該案涉案物品大米違反了GB 1354-2009大米標準規(guī)定,在大米生產過程中添加了除水以外的物質,但卷宗未反映對該批大米的檢驗結果,該案承辦人員的初期的定性處罰意見是該廠生產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大米,依據《產品質量法》予以處罰。經局案審會審理,認為無產品的檢驗報告也就無法定依據認定該批大米為不合格產品,定性處罰按照《產品質量法》就不合適?!妒称钒踩ā返诙藯l第四項規(guī)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GB 1354-2009大米標準規(guī)定:“大米在生產過程中,除符合GB 5749規(guī)定的水之外不得添加任何物質。”而該廠在生產經營大米的過程中添加色拉油,即屬于“混有異物”,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最終H市質監(jiān)局認定該案定性處罰按照《食品安全法》意見。
三、啟示
由于無相關檢驗報告結果,此案不宜按照《產品質量法》定性,也無同類案件借鑒。按照《食品安全法》及GB 1354-2009大米標準規(guī)定,案審會從法條字面含義理解對該案判斷定性為生產經營混有異物大米,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中的“混有異物”范圍太寬。何為“混有”?是主動還是被動?何為“異物”?案中的大米其中只要混有不是大米或水的東西是否都為“異物”?“異物”的量達到多少屬于違法?我們發(fā)現: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中“混有異物”的正確理解與否是質監(jiān)部門能否對該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的關鍵所在。
一、案情介紹
2010年5月13日, 接舉報,H市質監(jiān)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對位于H市甲米廠進行現場檢查,在該廠大米生產加工線上發(fā)現添加色拉油裝置1套,色拉油桶2個。經查,該米廠有食品于2010年5月12日在生產大米時添加了色拉油,目的是為了增加大米色澤,有利于銷售,此批大米共生產40袋,每袋15kg。成本價為38元/袋,銷售價為40元/袋。產品全部銷到當地,有生產臺帳,有銷售記錄,現場無庫存。貨值金額1600元,違法所得80元。根據GB 1354-2009大米標準規(guī)定,大米在生產過程中,除符合GB 5749規(guī)定的水之外不得添加其他添加劑。經局案審會審理,認為該廠生產經營混有異物大米,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四項規(guī)定,對該廠擬給予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80元(捌拾元整);2.添加色拉油裝置1套、色拉油桶2個;3.處罰款5000元(伍仟元整)。
二、案情分析
該案涉案物品大米違反了GB 1354-2009大米標準規(guī)定,在大米生產過程中添加了除水以外的物質,但卷宗未反映對該批大米的檢驗結果,該案承辦人員的初期的定性處罰意見是該廠生產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大米,依據《產品質量法》予以處罰。經局案審會審理,認為無產品的檢驗報告也就無法定依據認定該批大米為不合格產品,定性處罰按照《產品質量法》就不合適?!妒称钒踩ā返诙藯l第四項規(guī)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GB 1354-2009大米標準規(guī)定:“大米在生產過程中,除符合GB 5749規(guī)定的水之外不得添加任何物質。”而該廠在生產經營大米的過程中添加色拉油,即屬于“混有異物”,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最終H市質監(jiān)局認定該案定性處罰按照《食品安全法》意見。
三、啟示
由于無相關檢驗報告結果,此案不宜按照《產品質量法》定性,也無同類案件借鑒。按照《食品安全法》及GB 1354-2009大米標準規(guī)定,案審會從法條字面含義理解對該案判斷定性為生產經營混有異物大米,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中的“混有異物”范圍太寬。何為“混有”?是主動還是被動?何為“異物”?案中的大米其中只要混有不是大米或水的東西是否都為“異物”?“異物”的量達到多少屬于違法?我們發(fā)現: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中“混有異物”的正確理解與否是質監(jiān)部門能否對該違法行為依法查處的關鍵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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